區各單位:
《清遠高新區推動科技創新十六條措施》業經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科技信息局反映。
中共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委
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清遠高新區推動科技創新十六條措施
以習近平主席“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為指引,以“四個堅持、三個支撐、兩個走在前列”統領工作全局,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提升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水平,結合我區實際,制訂如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
第一條 加強高企培育資助。對初次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區內企業,并獲市科技局推薦的,給予3萬元資助;獲認定后,再給予17萬元資助。對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資助。對初次申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并獲市科技局推薦的,給予3萬元資助;獲認定后,再給予7萬元資助。
第二條 扶持服務高企認定的中介機構。在我區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的科技類中介服務機構,每輔導一家區內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的,給予中介服務機構2萬元獎勵。
二、加快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三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區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給予獎勵100萬元;并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最高25%的比例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扶持,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包含已獲得的獎勵額度);對已獲得區財政資金扶持的新型研發機構,差額部分給予資助。
第四條 鼓勵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鼓勵區內企業、機構等單位,圍繞新材料、智能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等產業,在我區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經區管委會認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可按照其近3年投入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最高25%的比例申請補貼,每家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認定條件另行制定)。
第五條 鼓勵建設高水平企業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研發機構名稱不限,但須由政府部門認定、管理)的企業,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一次性6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資助。
第六條 鼓勵建設產業技術創新平臺。服務于我區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依法在我區新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名稱不限,如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專利聯盟、產學研合作機構、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術轉移中心等),經區管委會審核后,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產業技術創新平臺,每年再給予最高20萬元的績效獎勵,每個平臺最長資助時間2年(產業技術創新平臺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強孵化育成體系建設
第七條 加強孵化器(眾創空間)扶持。
1.建設貸款貼息:通過貸款投資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按實際發生的建設投資貸款利息給予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建設投資機構一次性補貼,每家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項目補貼金額最高分別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若該貸款項目利息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補助,則剔除已獲補助對差額部分給予補貼。
2.新增孵化面積補貼:按照新增孵化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以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一次性補貼。新增孵化面積以在孵企業實際租用面積(租約需半年以上)為準;新增公共服務面積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每家孵化器(眾創空間)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資質認定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8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獎勵;經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的眾創空間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4.經營績效獎勵:根據每年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對評價為A、B等級的孵化器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績效獎勵;對評價為A、B等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2萬元、6萬元的績效獎勵。
第八條 加強在孵企業扶持。
1.在孵企業場租補貼:在孵企業進入我區孵化器內孵化,按照在孵企業實際孵化面積給予最長兩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補貼20元,最大補貼面積200平方米。在孵企業實際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場租進行補貼。初創型企業(或團隊)進駐我區眾創空間內辦公的,按照每個工位每月補助100元,最長補貼時間2年。
2.創業啟動資金扶持:在孵企業進入我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內孵化,其科技成果(或在孵項目、下同)獲得政府部門、高校院所、行業協會等認定,并經區管委會審核后,每家企業可申請區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科技成果獲得省級以上認定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科技成果獲得市級認定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
3.購買技術服務補貼:對新獲得市創新券一般券的在孵企業,區再按照50%的比例給予配套扶持,在孵企業單一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4.在孵企業落戶獎勵。鼓勵在孵企業及我區孵化器畢業企業根植我區發展,當年對我區財政貢獻量(參考企業當年實際繳納入庫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額的區級分成部分)達到20萬元以上的在孵企業(或畢業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加強運營管理團隊扶持。鼓勵專業孵化載體(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運營管理團隊落戶我區,為在孵企業提供孵化服務。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專業運營管理團隊,每年給予最高30萬元的運營資助,每個運營管理團隊最長資助時間2年,每年最多資助2個團隊(孵化載體運營管理團隊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四、推動企業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條 支持企業科技成果獎勵。
1.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助:年度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按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所獲得的中央財政扶持資金80%的比例給予配套,每個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并按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區財政局收到上級下達資金文件后給予20%資助,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再給予80%資助。
2.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助:年度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按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所獲得的省級財政扶持資金60%的比例給予配套,每個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并按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區財政局收到上級下達資金文件后給予20%資助,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再給予80%資助。
3.科技進步獎資助: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特等獎每項100萬元,一等獎每項50萬元,二等獎每項30萬元,三等獎每項20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每項30萬元,二等獎每項20萬元,三等獎每項10萬元。
4.標準制定資助:對區內企事業單位,年度內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資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家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資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行業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資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地方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資助。
5.品牌建設資助:對新獲得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的企業,每種產品給予2000元的資助;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限工業類)稱號的企業,每件商標給予2萬元的資助;對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限工業類)、著名商標(限工業類)稱號的企業,每種產品或商標給予1萬元的資助。
第十一條 加強企業技術成果轉移轉化資助:鼓勵各類科技成果在我區實現轉化,對當年通過引進、購買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的我區企業,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單一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推進科技金融結合
第十二條 加大創業投資獎勵。鼓勵注冊在我區的投資機構對區內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按照股權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年度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區內投資機構獎勵,每家投資機構每年投資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投資獎勵時間最長2年。
第十三條 加強貸款貼息補助。為支持區內科技企業采取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對其發生的貸款利息給予企業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發生利息額的50%,每家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單家企業補助時間最長2年。
第十四條 加強信貸風險補償。對創業投資機構對孵化器內投資失敗項目,在享受省、市政策基礎上,區財政再按項目投資損失金額的10%給予創業投資機構補償,每家投資機構每年補償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銀行對在孵企業首貸出現壞賬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損失,在享受省、市政策基礎上,區財政再按壞賬項目貸款本金的5%負擔損失,每個首貸壞賬項目補償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加強金融創新平臺補助。對區內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企業在我區科技創新園內購置辦公場所(購房單價不得超過本區新房交易均價)的,以建筑物辦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計算,一次性按照實際購置金額的8%給予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該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在科技創新園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享受租金價格20%的租金補貼(按年度進行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該辦公用房不得轉租。
六、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第十六條 鼓勵區內企業積極參加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對參加省級(含外省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并晉級復賽的區內企業,給予3萬元資助,參賽企業獲獎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4個等級,每家企業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資助;對入圍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含行業總決賽)的區內企業,再給予5萬元資助,參賽企業獲獎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4個等級,每家企業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助。外省市獲獎企業來我區落地的同等適用本條款。
附則: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資助、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措施由區科技信息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清遠高新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清高管辦〔2015〕66號)、《清遠高新區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暫行辦法》(清高管辦〔2015〕67號)、《清遠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清高管辦〔2015〕50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