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單位:
《清遠高新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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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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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高新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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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清遠高新區科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優化專項資金配置,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投入】區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設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條?專項資金所惠及企業、個人和團體,是在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同時享受本辦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條【管理原則】專項資金主要采用后補助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二)規范管理,專款專用;
(三)統籌安排,突出重點;
(四)政府引導,社會參與。
第二章?各方職責
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由區科技信息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條【科技部門職責】區科技信息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制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日常的審核、審批工作,會同區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區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定期向區管委會匯報資金撥付、使用及項目運作情況。
第七條【財政部門職責】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財政監督和檢查,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根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情況向區管委會提出相關安排和處理意見;負責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等。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對財政專項資金和自籌專項資金分別進行單獨核算。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安排專項資金支出,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適用范圍
第九條【補助對象】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區內注冊,并依法納稅、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在高新區內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的團體和個人。
第十條【使用范圍】專項資金圍繞高新區企業發展和科技創新,重點支持專利申報、科技研發投入、企業研發機構建設、高企培育、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評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新創業、技術轉移和國際合作等。
(一)專利申報補助
1、年度內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受理通知書的企業,分別按照4000元/件、2000元/件、800元/件的標準給予補助;獲得授權后,再按照6000元/件、4000元/件、1000元/件的標準給予補助。
2、大力開展專利申請“滅零”活動,對首次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受理通知書的企業,再分別給予3000元、1000元補助。
3、積極開展企業專利申請“倍增”計劃,對當年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100%的企業,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4萬元;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6萬元。
4、申請港澳臺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按1萬元/件的標準給予補助;申請美國、日本、歐盟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按4萬元/件的標準給予補助;申請其他國家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按1.5萬元/件的標準給予補助。以上補助限于在2個國家的申請。
5、依照PCT條約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辦理進入國際階段手續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費收據為參照依據,給予2萬元/件的補助,同一主題向不同國家申請的專利不再重復補助。
6、對新認定為國家、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補助。
(二)科技研發投入補助
鼓勵和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根據經核實的企業研發投入情況對企業實行普惠性財政補助,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具體方案待省市出臺相關細則后,再予以制定。
(三)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補助
1、對年度內申報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及企業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提交申請材料至國家、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補助;獲得認定后,再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和8萬元補助。
2、對年度內認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按照清發〔2012〕27號文件規定,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補助。
3、對年度內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區管委會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助。
(四)高企培育補助
1、對新申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并獲市科技局網上推薦后, 給予5萬元補助;獲認定后,再給予5萬元補助。
2、對新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對年度內通過復審或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8萬元補助。
(五)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補助
1、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國家火炬計劃、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新產品計劃)等項目,每個項目按80%的比例給予配套,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60萬元,并按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項目單位收到立項通知給予20%補助,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再給予80%補助。
2、年度內獲得廣東省重大科技專項、國際科技合作專項、產業技術創新與科技金融結合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等項目,每個項目按60%的比例給予配套,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并按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項目單位收到立項通知給予20%補助,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再給予80%補助。
(六)評獎補助
1、科技進步獎補助。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特等獎每項100萬元,一等獎每項50萬元,二等獎每項30萬元,三等獎每項20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特等獎20萬元,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3萬元,三等獎每項1萬元。
2、專利獎補助。年度內獲得中國專利獎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金獎每項10萬元、優秀獎每項5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獎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金獎每項5萬元、優秀獎每項2萬元。
3、標準制定補助。對區內企事業單位,年度內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地方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補助。
4、貫標補助。對年度內通過GB/T 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
(七)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補助
鼓勵企事業單位建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主要包括:技術轉移交易、知識產權交易、股權交易、投融資服務、創業服務、人才與培育服務、法律服務等平臺,如成果轉化中心、金融服務中心、公共檢測中心、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等,被認定為國家、省、市重點平臺,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80萬元、50萬元、30萬元補助;對暫時沒有具體辦法認定,但區管委會亟需建設的公共服務平臺,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每項一次性給予5-20萬元補助。民營科技園內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只能擇一申報。
(八)人才引進及創新創業補助
1、凡在區內孵化器孵化的科技型企業,其科技成果獲得第三方權威機構認定,并經區管委會審核后,每個項目可申請獲得5-1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
2、對每位新進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與用人單位簽約3年以上合同的博士,每工作滿1周年,給予7萬元工作和生活補貼。
3、鼓勵經省認定的創新科研團隊來我區創業。參照《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評審暫行辦法》(粵人才辦〔2009〕1號),按照“世界一流水平、對我省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科研團隊;國內頂尖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科研團隊;國內先進水平的創新科研團隊”三個檔次,一次性分別給予每個團隊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助。
4、結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每年在新材料、裝備制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以及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互聯網、物聯網等新興領域中,遴選一批優秀創業項目并給予重點扶持。對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名及優秀獎并在我區落戶注冊的創業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5萬元資助。對獲得省級(含外省市)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名及優秀獎并在我區落戶注冊的創業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8萬元資助。
(九)技術轉移和國際合作補助
1、對區內企業在境外控股或設立研發、生產等分支機構的,經區管委會審核,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
2、對國(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跨國公司在我區注冊并建設研發機構的企業,經區管委會審核,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助。該機構被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采取本辦法中(三)3條款給予補助。
(十)其他獎勵?其他需要給予獎勵、資助或者配套的項目,經區管委會審議,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實施。
第四章?申報、審批和驗收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一)區科技信息局發布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
(二)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三)區科技信息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區財政局在初審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復核,再由區科技信息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出專項資金使用分配方案,并上報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定。
(四)區管委會審定通過后,區科技信息局在高新區網站公示項目情況,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對公示后有爭議的項目,及時調查處理。
(五)公示期滿后,若無爭議,區科技信息局在高新區網站正式公告項目情況,并由區科技信息局聯合區財政局共同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書面文件。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同一項目或事項,如可同時享受多個條款或區其他優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只給予一次補助。
第十三條【資金審批】申請專項資金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由區科技信息局、財政局審核,報區分管領導批準;申請專項資金金額超過30萬元的,由區科技信息局、財政局審核,經區分管領導核準后,報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四條【項目驗收】承擔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項目驗收;與區管委會簽訂協議的,在協議完成前半年內,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五章?資金撥付及調整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區財政局將補助款直接撥付到申請單位。如屬政府采購范圍資金,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對本年度專項資金撥付超過2000萬元的,從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執行。
第十六條【資金調整】經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由區科技信息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年度評估】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科技項目專項資金年度評估制度,并按要求將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與年度專項資金結余情況報送區科技信息局和區財政局。區科技信息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與年度專項資金結余情況上報區管委會。
第六章?管理、監督和處罰
第十八條【主管單位職責】區科技信息局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的進展情況、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后依據項目合同書組織專家進行結題驗收。項目合同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承擔單位管理要求】
1、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實施項目,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做到項目專項資金單獨設帳、項目專項資金及其自籌專項資金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2、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將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區科技信息局。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撤銷、變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區科技信息局按程序審批,剩余經費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第二十二條?區原有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執行本政策。本政策由區科技信息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