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大對清遠市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市信用擔保基金的增信、擔保效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業務流程再造和創新,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3〕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清遠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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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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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清遠市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市信用擔保基金的增信、擔保效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業務流程再造和創新,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促進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3〕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遠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是指由市信用擔保基金安排專項資金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并由自愿選擇“助保貸業務模式”的貸款企業按每筆貸款額度一定比例繳納的助保金,共同組成的資金池。助保金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辦理信貸業務時提供增信和風險補償(即“助保貸”業務)。 第三條 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基金會”)作為市信用擔保基金的監督管理機構,同時也是市助保金的監督管理機構,市基金會下設助保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助保辦”),負責“助保貸”業務的運營,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局,具體業務工作由其下屬市金融服務中心承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與市助保辦簽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向繳納助保金的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章? 助保金管理 第五條? 助保金的組成 (一)風險補償金。市信用擔保基金在貸款發放前,按照每筆貸款金額的10%劃撥風險補償資金到助保金專用帳戶。銀行按風險補償資金的10倍以上放大貸款額度。 (二)企業助保金。貸款企業在貸款發放前,按每筆貸款金額的2%繳納助保金,并存入助保金專用賬戶。 第六條 ?助保金的管理 (一)市助保辦在銀行分別開設專戶存放風險補償資金和企業助保金。助保金孳生的利息滾存進入資金池。 (二)助保金設立期限暫定2年。即從 (三)根據“風險共擔”的原則,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在“助保貸”業務存續期間不予返還。如企業按時還款、無任何不良記錄,則當“助保貸”業務終止且資金池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后,剩余部分按企業助保金所占份額一次性退還。風險補償資金扣減補償損失后一次性退還市基金會資金賬戶。 第三章 “助保貸”業務具體內容 第七條 ??貸款對象 (一)貸款對象為清遠市企業信用擔保推薦目錄(簡稱“企業目錄”)內的企業。 (二)企業申請進入企業目錄的條件和程序按《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2]42號)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擔保方式 (一)除企業繳納助保金外,貸款企業須提供不低于貸款額度40%的、符合銀行要求的抵(質)押或保證;貸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股東須同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貸款企業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40%的,可引入銀行準入的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增信擔保。 第九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條? ?貸款額度。原則上以單筆金額500萬元人民幣以內為主,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總額。市助保辦對銀行為“企業目錄”內的企業貸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風險補償金總額不超過銀行發放風險補償金貸款年度總額的10%。票據融資及非銀行發放的貸款不屬風險補償范圍。銀行未經助保辦確認同意辦理的貸款項目及違反國家法律及金融業相關規定發放貸款形成的損失不屬風險補償范圍。 第十二條? ?業務辦理 (一)企業目錄內有貸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向銀行提出“助保貸”業務申請,由銀行根據內部操作規程獨立審批該貸款項目,并將“助保貸業務推薦函”及相關材料報市助保辦備案,市助保辦審核后向銀行出具是否同意增信的復函。 (二)貸款發放前,企業按規定繳納助保金。貸款發放后,銀行及時將借款合同及相關材料報市助保辦備案。 第四章? 貸款風險控制及風險處置 第十三條?? 貸款風險控制 (一)市助保辦及銀行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對貸款企業預警信息進行監控,共同防范貸款風險。具體參照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及《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貸后管理。 (二)銀行在每年年末向市助保辦提交“助保貸”業務的評估報告(含每戶借款人經營情況分析),對潛在風險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助保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三)當“助保貸”業務代償率超過3%時,市助保辦有權停止“助保貸”業務,雙方共商解決辦法;代償率下降后,可恢復“助保貸”業務。 第十四條?? 貸款風險處置 (一)當辦理助保貸業務的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銀行進行追償,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償還銀行債權。 (二)當銀行啟動追索程序后,貸款企業發生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達1個月時,追索回的資金仍不足償還銀行債權的,由銀行向市助保辦申請,用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息。 (三)當助保金不足代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銀行向市助保辦提出補償申請,由風險補償資金和銀行各自按50%比例進行風險分攤。 (四)風險補償發生以后,由銀行執行債務追收和處置抵押物,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后先償還銀行債權,其次償還風險補償金,剩余部分補回企業助保金所承擔損失。 第十五條?? 如代償額度超過企業助保金及風險補償金規定的補償額度,超出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基金會負責助保金的監督管理,對風險補償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如貸款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財經制度、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補償資金的行為,則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黑名單,定期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助保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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