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府辦〔2012〕32號

印發《清遠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清遠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等單位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推動產研相結合,提高企事業單位科學研究、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第二條????對在我市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含民營企業)、事業等單位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創新基地是指經省批準可以通過流動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積極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創新型、拔尖型人才,促進產學研相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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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并履行以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研究制訂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中長遠發展規劃;
(二)研究制訂博士后工作的年度計劃;
(三)組織開展博士后工作站、創新基地申報工作;
(四)指導和協助在清博士后工作人員科研、生活及成果轉化的有關事宜;
(五)核準博士后人員進出站手續,協助解決博士后人員及其親屬的工作、生活問題;
(六)對有
(七)組織發放工作站、創新基地資助
(八)組織博士后宣傳推介,聯誼交流,擇業指導等工作;
(九)負責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展博士后工作的單位應制定博士后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的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的設立和管理
第七條? 申請設立工作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且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八條? 申請設立博士后創新基地,根據省有關規定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研發機構具備基本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且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開發人員團隊,其中研發中心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
(四)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九條? 市人社部門受理企事業單位申報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的申請,并負責上報工作。
第十條? 博士后工作實行定期評估制度,具體評估辦法由市人社部門按照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頒布的指標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人社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管理工作優秀的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進行表彰,并擇優推薦有關創新基地申報設立工作站;對管理不善的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支持我市有條件企事業單位申報工作站和創新基地;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為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 各設站單位和創新基地應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行制定博士后的招收計劃,并應當采取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斯后研究人員的辦法。
第十四條? 已取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設站單位、創新基地應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進站通知和工作協議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后,工作站或創新基地與博士后研究人員應簽訂工作協議(以下簡稱“工作協議”),明確在站期間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由于研究課題進度等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站和流動站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關系由設站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創新基地與流動站聯合招收的,應由流動站選派相關專業的博士后合作導師作為學術指導人,由工作站或創新基地選派相關專家作為項目研究指導人,共同指導博士后人員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根據博士后研究人員的項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項目小組,配備專業人員參與項目研究。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到國(境)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須延長在國(境)外時間的,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應當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三個月內必須進行開題報告。進站一年進行中期考核,期滿后實行全面考核。考核人員由專家組成,考核過程由人社部門參與,考核形式以答辯為主,考核結果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五)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條?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后報市人社部門備案。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員待遇,其退站、人事關系、戶口遷移手續由市人社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成果的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工作協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其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由設站單位按照全國博管委或有關省、市人社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工作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標準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日常生活和工作、科研活動經費。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由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統一管理,單獨立帳,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為每位進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3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設站單位同時予以配套相應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對成功申辦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創新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工作站獎勵50萬元、創新基地獎勵30萬元。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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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待遇(除國家規定之外),按照不低于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同崗位、同條件人員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和本人協商確定。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應按有關規定享受與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同類在職工作人員同等的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可在本市戶籍落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設站單位要主動為博士后配偶安排適當工作并為其子女安排入學、入園事宜。各級人社部門要為博士后配偶、子女聯系工作提供方便;各級教育部門要為博士后子女入學、入園提供優惠。
第三十七條 ?對出站后留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且約簽10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簽約單位按合同約定可給予每人20萬元的安家、生活補貼或入住簽約單位的博士后公寓。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人事? 博士后管理?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