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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化的若干規定(試行)

來源: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訪問量:-發布時間:2012-07-01


中共清遠市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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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發〔200819




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化的若干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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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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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工業化進程,推動新一輪招商引資,促進工業園區化,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市經濟開發區政策

(一)適用范圍。

《市經濟開發區政策》(以下簡稱《政策》)適用于廣東清遠經濟開發區(即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經濟開發區)、清遠循環經濟產業園、產業轉移園、華僑工業園、民族工業園五個工業園區,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各類工業園范圍內投資的企業(項目)。

(二)實行優惠扶持政策。

1、用電方面。

投資者興辦工業企業(含新、老企業,下同),北部山區大工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按省物價局批復我市的電價標準執行。分別為:①110千伏:平段0.5694/千瓦時,高峰段0.8824/千瓦時;低谷段0.2996/千瓦時。②35110千伏:平段0.5594/千瓦時,高峰段0.8666/千瓦時,低谷段0.2946/千瓦時。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5494/千瓦時,高峰段0.8508/千瓦時,低谷段0.2896/千瓦時。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調整時,則按新的電價標準執行。

2、用水方面。

1)凡經市政府批準,企業自行解決污水處理并且污水排放穩定達到國家、省標準的;自建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并且污水排放穩定達到國家、省標準的園區,免收污水處理費、超標排污費。

2)用水多的工業園或企業,經市經濟開發區同意,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可直接從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資源費(供水企業和水力發電用水除外)。

3)企業生產用水水價按1/立方米以下收取。

3、收費方面。

1)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見附表)。企業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規費除國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實行優惠收費。凡沒有列入本附表收費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不得收取。

2)經營服務性收費給予部分免收或減收(具體見附表)。已經物價部門批準,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項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的50%收費。

3)收費單位必須持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廣東省收費許可證》方可向企業收費。

4、財稅扶持方面。

1)新辦生產性企業,以企業為單位,投產后五年內,每年繳納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首次超過50萬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過50萬元且逐年增長幅度達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財政部門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財稅部門查補征收往年應繳稅款入地方庫部分)獎勵50%給企業用于科技創新、更新設備和擴大再生產。對投資額已完成5億元以上,或年產值超10億元以上,或上繳稅收超過1億元以上,或獲得國家馳名商標、國家名牌產品和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及世界500強企業,或獲得國家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準財政獎勵優惠可延長五年。

凡進入市經濟開發區的企業,投資強度高于最低標準30%以上,并實行多層標準廠房建設(三層以上)的,項目投產后企業所得稅,在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按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三年內本級財政留成部分的10%獎勵給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

凡符合享受財政獎勵條件的企業必須在次年11日至131向財政等有關部門申報,逾期不予辦理。獎勵資金除文件明確規定外,其他由市直、清城區、清新縣按《關于調整中心區域利益共同體財政體制實施方案》(清府〔2003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將獎勵金劃撥給相關縣(區)財政兌現給受獎單位。具體的考核計算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2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3)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4)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6)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5、土地使用方面。

1)工業用地在出讓前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投資者在服從市經濟開發區整體規劃和產業規劃,按規劃要求搞好配套設施建設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并授權,可以受讓、租賃、土地使用權入股等形式開發使用土地,并在法定范圍內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工業園區,可直接對外開展招商引資。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2)出讓工業用地最高年限為50年。對投資規模超億元、科技含量特別高的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滿后,可依法申請續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間,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抵押和繼承。

3)允許投資者在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中安排7%作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含“員工村”),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享受本規定有關規費的優惠。

4)鼓勵工業園內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參與園區或企業利潤分紅,以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出路。

5)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出讓、連片開發的原則,盤活存量或閑置的土地。從200811起,凡在市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受讓的土地,從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視為閑置土地。從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一年的,視為閑置土地。土地閑置一年但未達到二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的20%征收閑置費用。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由市政府無償收回的,重新安排使用。

6)園區內已出讓取得的土地,投資者不得隨意改變用地性質,確實需要改變用地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經市政府批準,由市國土資源局按規定收回,并公開掛牌、招標、拍賣,所得收益按市政府有關文件分配。

7)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依法用地。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土地資源統籌協調管理,新增工業用地指標重點向市經濟開發區和經市政府批準的工業園區傾斜,拓展工業發展空間。

8)集約節約用地,加快產業集聚。圍繞產業集聚、投資強度、產出效益、資源消耗和環境保護等綜合評價指標,根據工業園區的產業發展方向,科學供應土地。建立引進項目的評價審核機制,提高產業集約發展水平。土地供應向重點發展的產業鏈高端企業、特別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傾斜;向規模大、稅收多,能耗低、用地少、無污染的新型工業企業傾斜;向圍繞龍頭企業發展,形成配套產業集群(包括原有企業擴建)傾斜。

6、員工工資和社保方面。

1)員工工資。員工最低月工資標準按當地公布標準執行;對外籍人員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減除費用4400元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社保。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可按相關政策實行分步到位的辦法(具體由社保部門制定)。

7、戶籍方面。

1)凡持有清遠市包括下轄縣(市、區)身份證的人員不再另行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辦理的暫住證在全市范圍通用。

2)凡經商、工作連續2年以上、無犯罪記錄、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連續購買社會保險基金2年以上的外來人員,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手續。

(三)提供優質服務。

1、實行“一條龍”服務和“一個窗口”收費制度。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外來投資項目,其咨詢、立項、審批、登記、發證和有關協調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2、堅持“一站式”服務。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在“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企業、服務群眾”四個方面提升優質服務水平。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要達到服務內容“全”、工作節奏“快”、辦事程序“減”、承諾實現“短”、服務質量“高”,不斷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3、實行告知承諾制。各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對外承諾的時限辦理審批事項,增強服務意識,主動與企業、業主聯系,解答有關問題,提前介入,跟蹤服務。對超時限辦理審批或審批服務中的質量問題,申請人可以向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投訴。

4、設立投訴電話。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外經貿局設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外商、外地投資者和企業的投訴,并做好各種協調工作,熱情為外來投資者和企業排憂解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投訴電話:0763-3372316;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投訴電話:0763-3378058;市外經貿局投訴電話:0763-3364054)。

5、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凡屬我市審批權限范圍審批的投資項目,從快從簡辦理。對手續齊備的,主審機關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基建審批事項等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批復;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批復;對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要向申請者說明具體理由。

6、優化審批程序。除國家明文規定外,各部門不能增加審批環節和報批資料。屬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經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先進行預審后,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衛生防疫、計生等部門依法加強后期跟蹤服務。涉及特殊行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公眾聚集場所、娛樂場所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按照國家對消防、安監、環保、衛生等方面的有關要求,由消防、安監、環保、衛生等部門審核建設方案,在投產之前必須報請消防、安監、環保、衛生等部門檢查驗收,在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后才能正式生產。

7、加強治安管理。市經濟開發區內所屬縣(區)、鎮政府按屬地范圍設立治安服務警務區,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邏服務,確保區內社會治安的穩定。

8市直各部門要建立依法、規范的檢查工作制度。凡到市經濟開發區開展檢查工作的各職能部門,要主動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聯系,商定執法檢查的有關事項,原則上實行集中開展定期執法檢查,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現象,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利用行政職權變相向企業提供強制服務行為,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對企業“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吃、拿、卡、要”,違者對當事人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并追究相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9、成立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委政研室、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政策督導機構。負責督導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10、成立由市委政研室牽頭,市經濟開發區、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經貿局、市外經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政策咨詢、解釋機構,負責對投資者宣傳、解釋優惠政策。

(四)明確經濟開發區及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1、明確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對外商和民營投資工業項目和房地產項目,涉及工程招標的,可自行確定是否招投標和招投標的方式。

2、明確管理權限。在市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內外資項目和建設工程項目,統一由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立項審批和發放建設工程項目許可證。在市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要按照統計制度,每月向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統計報表。

3、明確規劃權限。市經濟開發區內各工業園區的小區規劃,在不違反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工業園區產業布局,提出經專家論證的規劃方案,報市規劃局審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工業項目由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管理。

4、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整個開發區的協調服務等工作。區內的生活配套服務區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管理。引資建設生活配套設施項目享受本規定的政策優惠。

5、市經濟開發區內公共部分的環境整治和綠化美化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政府負責。屬園區和企業范圍的環境整治和綠化美化工作,由各園區和企業負責。

6、供電線路、供水管網實行分段負責的原則。市經濟開發區內通往各工業小區邊的供電、供水設施,根據企業的建設速度和實際需要由供電、供水部門負責出資建設;各工業園小區內的供電、供水、排水設施,由投資者負責建設。

7、各工業園區邊外的道路、郵政、電信、環保等設施,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園區內的道路、環保設施,由投資者負責建設,郵政、電信等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到廠內。

對市經濟開發區內因電力、通訊、供水、電視等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產的,占(使)用單位要按程序報交通公路部門審批,減半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補償費。若因市政建設或公路改(擴)建需要,有關管網設施則無條件遷移。

(五)有效時間。

20081120121231投產的企業,在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享受以上優惠政策。對20071231興辦和投產并享受清發〔20054號文優惠政策不足五年的企業,可連同本《政策》一起計算享受優惠至滿五年。

二、產業轉移工業園政策

凡進入經省確認的產業轉移園興辦的企業(項目),除享受市經濟開發區各類政策外,還享受以下的優惠政策:

(一)收費方面。

切實減輕轉移企業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除國家規定統一征收的稅費外,推行“零收費區”的做法,不再對入園企業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費。

(二)用地方面。

對產業轉移園建設用地指標安排適度傾斜,保證其建設用地需要。按省的有關規定,對規模大、成效好的產業轉移園的用地指標由省給予支持,對投資10億元以上重大項目的用地計劃由省專項安排。合理和節約用地,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允許產業轉出、轉入地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對口調劑使用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鼓勵采取土地置換、土地使用權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盤活用地。實行產業轉移園單位面積投資強度最低標準,推廣多層標準廠房建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嚴格履行產業轉移園合作建設協議,加大投資力度,盡快完善園內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環保等各項基礎設施。切實用好省財政安排的產業轉移園建設有關扶持資金,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加快產業轉移園的基礎設施建設。交通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或調整配套道路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積極向省申報支持政策。加快進入產業轉移園道路建設和改造。電力部門要加快骨干電網及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優先安排通往產業轉移園的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

(四)環境保護方面。

產業轉移園要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完善產業鏈,集中供電、供氣、供熱、供冷和環境污染治理,提高節能減排水平。嚴禁引進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淘汰類項目,嚴格控制引進限制類項目。產業轉移園及入園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評價制度,環保設施要與園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運營,確保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產業轉移園建設同步推進。設定符合當地產業發展的能耗、環保、技術和安全標準,促進產業轉移園可持續發展。

三、民族工業園政策

凡進入民族工業園興辦的企業(項目),除享受國家、省對少數民族地區優惠政策,以及市經濟開發區各類政策外,還享受以下的優惠政策:

(一)用電方面。

大工業用電電度電價按省物價局批復的電價標準執行:

民族工業園(連州片)。一是豐水期(49月):①110千伏:峰期價0.4957/千瓦時,谷期價0.2767/千瓦時;②35110千伏:峰期價0.4847/千瓦時,谷期價0.2717/千瓦時;③220千伏及以上:峰期價0.4737/千瓦時,谷期價0.2657/千瓦時。二是枯水期(13月、1012月):①110千伏:峰期價0.6277/千瓦時,谷期價0.3427/千瓦時;②35110千伏:峰期價0.6137/千瓦時,谷期價0.3357/千瓦時;③220千伏及以上:峰期價0.5997/千瓦時,谷期價0.3287/千瓦時。

民族工業園(連南片)。大工業用電電度電價按市經濟開發區的電價標準執行。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調整時,按新的電價標準執行。

(二)用水方面。

工業用水按園區屬地物價部門批準的工業用水價格的85%收取。

(三)用地方面。

工業用地實行優惠地價。工業用地出讓底價采用最低價標準,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

(四)用工方面。

員工最低工資標準每人每月530元。

(五)所得稅方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華僑工業園政策

凡進入華僑工業園興辦的企業(項目),除享受國家、省對海外華僑華人、歸難僑的相關政策外,還享受市經濟開發區各類優惠政策。

五、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一)獎勵對象。

1、引資顧問或引資者(含市內、國內和海外):以市、清城區、清新縣政府名義聘請或委托的各類引資顧問,以及民間招商引資顧問公司。

2、公務人員引資者: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中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具備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黨政干部,其它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3、社會引資者:除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引進外資的個人、團隊、團體或組織。

(二)設立招商引資獎勵專項資金。

在市直、清城區、清新縣每年土地使用權出讓凈收益中提取10%,作為招商引資獎勵專項資金。獎勵專項資金由市、縣(區)統籌,在財政設立專帳,用于招商引資的獎勵。

(三)獎勵措施。

1、對引資顧問或引資者(含市內、國內和海外)和社會引資者的獎勵。

鼓勵引進外資(清遠市以外的非政策性資金)在清遠市區(含清城區、清新縣)投資興辦非國家限制性的污染項目,該項目投產后年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或年出口額達到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或項目首期實際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且引進的項目從簽訂合同到該項目投產期累計不超過20個月的,按如下檔次分別給予獎勵:

1)引進工業項目。該項目投產后第一年(以投產當年計算,下同)實際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第一年實際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達到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人民幣;第一年實際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人民幣。

2)引進出口型工業項目。該項目投產后第一年(以投產后當年計算,下同)的出口總額達到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下同)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第一年的出口總額達到800萬美元(含800萬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人民幣;第一年的出口總額達到1200萬美元(含1200萬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人民幣。

3鼓勵投資者對社會引資者進行獎勵。投資者對社會引資者的獎勵,可用現金或企業股權作價獎勵,不超過實際到位外資總額的2.5%,可列入當年法人經營成本。同一引進外資項目,最高引資獎勵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4政府或投資者獎勵給引資者的獎金照章納稅。引資者從政府或投資者兩者選其一領取獎金,不得重復累獎。

2、對我市公務人員的獎勵。

公務人員引進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記功和獎勵,但不得接受投資者任何形式的物質獎勵:

1)引進外資投入高新技術等行業項目的,實際到位外資額50萬美元(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引進外資投入工業項目的,實際到位外資額100萬美元(8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引進項目到位外資額達不到以上記功和獎勵限額的,給予通報表揚。一年內同一引資者引進的若干個項目到位外資額,累計達到記功和獎勵限額以上的,可申報記功和獎勵。

(四)申報獎勵要求。

1、對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以每個項目計算獎勵(對同一投資者的引資人,一般只認定一人。如投資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視為一個引資者團隊),每年的年終統一由被聘請為顧問的引資公司或引資人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地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期限至次年131日截止。接到申報后,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所引進的項目類別,分別會同市及縣(區)外經貿局、經貿局、財政局、農業局、旅游局共同審核,報市、縣(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從招商引資獎勵專項資金中兌現。獎勵資金不足部分由市直、清城區、清新縣財政負責,各級財政負擔比例按《關于調整中心區域利益共同體財政體制實施方案》(清府〔200377號)執行。

對我市公務人員引資者的獎勵,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辦理。一個項目只給一次行政獎勵。行政獎勵只獎勵給起主導作用的個人。

2、申報獎勵項目必須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1)按要求如實填報申請表格,一式五份。

2)該引資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3)有效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投產后第一年上繳稅收額的證明(由稅務局提供)或第一年出口額的證明(由海關提供)。

5)企業對引資人的證明(證明該企業是誰引進的)。

6)市、清城區、清新縣政府或經市政府批準的開發區頒發的顧問聘書的復印件。

六、鼓勵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

(一)實行八個放寬的市場準入政策。

1、放寬市場準入的限制。對民營企業實行與其它所有制企業相同的市場準入標準,凡是法律、法規未明文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項目,只要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都予以登記;凡是法律、法規未明文禁止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進入的領域和行業,都允許進入;凡是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和行業,都允許民營企業進入。

2、放寬注冊資本的限制。允許新設立的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分期繳付,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情況下,首次出資額只需達到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可以注冊登記,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設立投資公司的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放寬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比例的限制。允許以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興辦企業,允許投資人直接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設立新公司或擴充被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包括股權出資在內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以內。

4、放寬辦理證照條件的限制。對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暫未依法取得消防、環保等前置許可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在1年內能夠取得的,可先核發有效期為1年的籌建營業執照。

5、放寬登記條件的限制。凡利用自有房屋或租賃他人房屋開辦民營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時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可憑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申請人或出租人擁有該房屋所有權的證明進行登記。出國留學人員在我市投資興辦民營企業的,可憑身份證或我國護照作為投資資格證明,享受與本市企業登記注冊相同的政策。

6、放寬企業冠市名的限制。凡清城區轄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不再區分企業性質、經營項目和是否新設,可以申請冠市名;各縣(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民營企業、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者持有馳名、著名商標的企業,均可以申請冠市名。

對符合冠省名或不冠行政區劃名稱條件的民營企業,按照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7、放寬改制企業使用名稱的限制。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改制為民營公司制企業的,允許沿用原企業名稱,并在其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的,允許升級后的企業繼續保留原字號名稱和行業特點,允許原已取得的前置審批許可文件延續使用。

8、放寬招投標有關規定的限制。對民營企業投資工業項目和房地產項目,涉及工程招投標的,除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外,可自行確定是否招投標和招投標的方式。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除從事金融保險業等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1120081231。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實行積極的獎勵政策。

1、積極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爭創名牌,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國家名牌(免檢)產品稱號、省著名商標或省名牌產品稱號的民營企業,市委、市政府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2、對年產值超億元、當年繳納入庫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超500萬元的新辦民營企業以及年出口500萬美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

(四)實行積極的規費優惠。

1、對民營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實行收費優惠。民營企業承包、租賃、兼并、收購國有、集體中小型企業的及企業“三改”后的注冊資本總量不超過原有企業(含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下同)注冊資本之和的,按照變更登記的標準收費;企業“三改”后的注冊資本總量超過原有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按規定的注冊登記標準收費,不另收變更登記費。

2、在市內民營企業工作并持有本市(包括下轄市、縣、區)身份證的人員,不再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在本市辦理暫住證實行一年一證,并可在本市范圍內通用。

(五)實行積極的融資政策??

1、設立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扶持民營科技企業、外向型民營企業、吸納下崗人員就業民營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民營企業和扶貧民營企業的貸款貼息。

2、各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對民營企業的服務工作,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要結合當地實際,深入調查分析各類民營企業對金融服務需求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扶持一批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民營企業,可以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和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隨借隨還。對優質的民營企業,還可以適當提高信用貸款的比重。各商業銀行要在有效防范信貸風險的情況下,逐步提高信貸審批效率。

3、積極培育和挖掘上市資源,鼓勵民營企業上市融資。積極引導企業探索適合自己的上市渠道,支持和鼓勵企業通過吸收合并、借殼上市、資產重組、配股增發等手段,充分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進行融資。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的土地征用、非稅收入的收繳、各項權證過戶、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對已經上市或進入上市程序的民營企業地方財政給予獎勵。

七、附則

(一)外商(含個體私營)投資興辦的工業園可自行制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其他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獎勵辦法。

(二)企業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和拖欠職工工資、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職工多次上訪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繼續享受本優惠政策、不得申報和享受獎勵,已領取的獎勵金一律予以收繳。

八、本《規定》從200811執行,至20121231截止。20071231日前下發的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如遇國家政策變化,再作相應調整。


附表一:

廣東省清遠市經濟開發區規費優惠項目明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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