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區各企業:
《清遠高新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反映。
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清遠高新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
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高新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清高管辦〔2023〕16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鼓勵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激發科技創新活力動力,推動我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報單位資格條件
申報《若干措施》政策支持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滿足以下基本資格條件:
(一)工商注冊登記在清遠高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合法誠信經營,政策有效期內未發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 節能降耗、文明施工、勞資糾紛等嚴重問題,或嚴重失信、惡性偷稅侵權等違法行為。
納入清遠高新區火炬統計系統的“一區多園”分園區企業參照上述基本資格條件執行。
二、申報材料及相關要求
(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
1.備案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事業)法人資格;
(2)持有技術經紀人證書人員所占比例不低于本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30%;
(3)擁有不低于10項的高新區企業技術需求,具備挖掘企業技術需求的能力;
(4)具備至少1個技術轉移成功案例。
注: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成功后,每年需提交當年度工作總結以及下一年工作計劃(連續2年未按時提交資料,直接取消備案資格)。
2.備案材料
(1)清遠高新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表(附件1);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員工技術經紀人證書以及該職工近6個月社保證明復印件;
(5)不低于10項高新區企業技術需求,技術需求需企業蓋章證明;
(6)至少1個技術轉移成功案例(附相關合同進行佐證)。
提交的上述材料均一式兩份,除“備案表”“資金申請表”等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只需提交復印件(復印件均需加蓋本單位公章)、驗原件(下同)。
結合實際情況,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可隨時向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提交備案資料進行備案,原則上自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登記。
因實施細則發布的滯后性,2024年已備案的服務機構如在2023年已開展相關技術轉移服務工作,根據《清遠高新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措施(試行)》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獎勵條件的,可給予支持。
(二)給予技術轉移輸出方補助
政策條款: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對技術轉移輸出方的技術合同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認定登記且當年累計技術合同成交額達100萬元及以上,按照當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申報條件
(1)技術轉移輸出方在清遠高新區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2)技術轉移輸出方當年度累計技術合同成交額達100萬元及以上。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匯總表(附件4);
(5)技術合同及其相對應的技術交易轉賬費用發票和收款憑證。
(三)給予技術轉移吸納方補助
政策條款:鼓勵高新區企業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并在高新區實施轉化。對當年通過引進、購買等方式獲得科技成果并在清遠高新區范圍內實現轉化的企業(不涉及專利轉讓),按照年度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每年每個單位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關聯交易項目、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技術不屬于補助范圍。
1.申報條件
通過引進、購買、轉讓等方式獲得科技成果(不涉及專利轉讓),并在我區實現轉化運用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引進或購買技術成果的合同或協議;
(5)申報單位支付費用的會計憑證、發票、銀行回單等證明材料。
(四)給予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
政策條款一:支持引進和培育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1)對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備案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且被科技部火炬中心首次認定為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2)鼓勵高校、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清遠高新區注冊成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備案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已獲得清遠高新區財政資金支持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除外。
(3)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每年對區內已備案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為第一至第三名的優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依次給予一次性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1)工商注冊登記在清遠高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須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備案;
(3)高校指的是具有普通本科招生資質的高校。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表(附件1);
(2)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3)營業執照;
(4)開戶許可證;
(5)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文件或通知(如有);
(6)清遠高新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年度考核公示文件等證明材料(如有)。
政策條款二:鼓勵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成企業技術合同在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認定登記的,按其年度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的2%給予補助,每個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為避免重復獎勵,技術合同賣方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只能一方享受補助)。
1.申報條件
(1)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須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備案;
(2)企業的技術合同須在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進行認定登記。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表(附件1);
(2)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3)營業執照;
(4)開戶許可證;
(5)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匯總表(附件4);
(6)技術合同及其相對應的技術交易轉賬費用發票和收款憑證;
(7)每項技術合同均需企業(技術轉移輸出方)開具與之對應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成證明。
政策條款三: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成高新區企業發生技術交易,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費的50%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1.申報條件
(1)技術交易主要是指企業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達成的交易(不涉及專利買賣);
(2)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相關技術轉移服務協議。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表(附件1);
(2)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3)營業執照;
(4)開戶許可證;
(5)技術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及其相對應的技術交易轉賬費用發票和收款憑證;
(6)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技術轉移服務協議及技術轉移服務費收款憑證。
政策條款四:鼓勵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主動挖掘清遠高新區企業技術需求,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核實并經技術需求企業同意入庫后,按每條有效需求500元給予補助,每年每家機構最高不超過3萬元,有效需求中每年每家企業技術需求最高不超過2條,相似或重復的技術需求不予補助。
1.申報條件
提交的企業技術需求須經該企業同意入庫(入庫指的是納入清遠高新區企業需求庫)。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表(附件1);
(2)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3)營業執照;
(4)開戶許可證;
(5)清遠高新區企業技術需求表以及清遠高新區企業技術需求匯總表;
(6)有效需求相關證明材料(一般由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開具或公示)。
(五)給予技術轉移交易平臺補助
政策條款:鼓勵社會機構結合自身優勢以及清遠高新區“3+1”主導產業,構建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壯大技術交易市場。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與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合作共建線上或線下技術轉移交易平臺,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的建設運營補助。具體建設要求,另行規定。
1.申報條件
(1)對該條款中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不作備案要求;
(2)須與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簽訂合作共建協議,建設要求以協議中的要求為準。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與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簽訂合作共建協議復印件;
(5)當年度平臺考核驗收證明。
(六)給予技術經紀人培訓項目補助
政策條款:鼓勵省內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在清遠高新區舉辦技術經紀人培訓班,加快培育發展技術經紀服務行業,大力培養一批懂技術、懂科技金融的專業化技術經紀人。每年擇優支持最多2家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每家機構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補助。
1.申報條件
(1)對該條款中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不作備案要求;
(2)培訓班承辦方具備發放由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頒發的《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證書》的資格;
(3)培訓班須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批準。
注:已獲財政資金支持的技術經紀人培訓班,不得再次申請該補助。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附件2);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同意舉辦培訓班的相關證明材料;
(5)培訓通知、簽到表、培訓活動照片等佐證材料。
(七)給予技術經紀人補助
政策條款:鼓勵區內企業員工積極參加技術經紀人培訓,對參加科技部火炬中心認定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舉辦的技術經紀人培訓班,獲得初級技術經紀人證書的職工,給予一次性1000元獎勵;獲得中級技術經紀人證書的職工,給予一次性1500元獎勵;獲得高級技術經紀人證書的職工,給予一次性2000元獎勵。
1.申報條件
(1)申報人必須為清遠高新區范圍內注冊企業的職工;
(2)申報人成績合格并獲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認定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頒發的技術經紀人證書。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個人版)(附件3);
(2)申報人所在企業營業執照;
(3)申報人近六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
(4)申報人技術經紀人證書;
(5)申報人個人身份證及銀行卡。
三、申報審批程序
申報單位申請《若干措施》政策扶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布通知。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根據本細則,每年結合工作實際擬定申報通知,明確政策申報時間范圍,適時將申報通知在廣東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臺、高新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上進行發布。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按時報送至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相關業務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對申報對象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不通過的由清遠高新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通知到申報對象。
(四)審核。通過資格審查的,由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材料初審,確定“擬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區創新創業資金審批工作小組再對第三方機構初審情況進行復核。
(五)審議。區創新創業資金審批工作小組將“擬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即材料審核過程中出現異議的情況),提交區創新創業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報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
(六)公示。經審議通過的“擬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在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牽頭處理。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該補助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相關規定支付補助。
(七)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后,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商區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申報單位及個人的相應賬戶。
四、注意事項
(一)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獲得補助、補貼、獎勵等的涉稅支出由申報對象承擔。
(二)本“細則”獎勵(補助、補貼等)資金統一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三)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補助、補貼)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本細則由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 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單位版).wps
3. 清遠高新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申請表(個人版).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