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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清遠高新區管委會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訪問量:-發布時間:2022-07-04

區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區各企業:

  《清遠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信息局反映。




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清遠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動清遠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深入貫徹落實《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清高管辦〔2021〕28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申報資格條件

  申報《若干措施》政策支持的單位(以下統稱申報單位)須滿足以下基本資格條件:

  1.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均在清遠高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合法誠信經營,政策有效期內未發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文明施工、勞資糾紛等嚴重問題,或嚴重失信、惡性偷稅侵權等違法行為。

  納入清遠高新區火炬統計系統的“一區多園”分園區企業參照上述基本資格條件執行;《若干措施》中部分項目有附加條件要求的另行規定。

  二、申報審批程序

  申報單位申請《若干措施》政策扶持(“人才創業項目”、“人才創新創業平臺扶持”除外),一般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布通知。區科技信息局根據本細則,每年結合工作實際擬定申報通知,明確政策申報時間范圍;適時將申報通知在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上進行發布。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按時報送至區科技信息局相關業務科室。

  (三)資格審查。區科技信息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不通過的由區科技信息局通知到申報單位。

  (四)審核。通過資格審查的,由區科技信息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材料初審,確定“擬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區科技創新資金審批工作小組再對第三方機構初審情況進行復核。

  (五)審議。區科技創新資金審批工作小組將“擬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即材料審核過程中出現疑義的情況),提交區科技創新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報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

  (六)公示。經審議通過的“擬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在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科技信息局牽頭處理。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該補助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相關規定支付補助。   

  (七)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后,區科技信息局商區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申報單位相應賬戶。

  三、申報材料及相關要求

  (一)深入實施“一區多園”共享機制

  政策條款:推動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共享,引導清遠高新區產業基金參與分園區建設;設立清遠高新區“一區多園”發展引導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對納入清遠高新區火炬統計的分園區企業,同等享受清遠高新區有關科技創新政策。

  1.扶持對象:當前已納入清遠高新區火炬統計系統的“一區多園”分園區企業。

  2.扶持標準、申報材料、申報審批程序與高新區內企業相同。

  (二)給予高企培育補助

  政策條款:對初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對引進落地在清遠高新區內的工業類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補助;對在清遠高新區內登記注冊的科技類中介服務機構,每輔導一家清遠高新區內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的,給予中介服務機構1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通過初次認定、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引進落地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輔導企業通過高企認定(含重新認定)的中介服務機構。

  2.新認定(或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下同);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企業通過高企認定或重新認定文件。

  上述申報材料提交復印件一式二份(需在申報材料中的申報單位名稱處加蓋公章),后續條款的申報材料要求相同,不再贅述。

  3.引進落地的工業類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企業獲得省科技廳高企轉移備案文件;

  (5)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相關證明材料。

  4.中介服務機構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明;

  (5)中介服務機構輔導企業通過高企認定或重新認定的服務合同(協議)及相關收費憑證等。

  (三)給予高企提質獎勵

  政策條款:清遠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首次由“四下”企業轉為“四上”企業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經高新區統計部門確認的由“四下”首次轉為“四上”的高新技術企業。

  2.“四下”轉為“四上”確認流程:

  (1)由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向高新區統計部門提出申請;

  (2)高新區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后,出具文件予以確認。

  3.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高新區統計部門出具的“四下”首次轉為“四上”高新技術企業文件。

  (四)給予在孵企業場租補貼

  政策條款:經過認定的在孵企業,按照在孵企業實際孵化面積給予最長24個月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每月每平方米,最大補貼面積200平方米。在孵企業實際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場租進行補貼。

  1.扶持對象:經過認定的在孵企業。

  2.申報條件:

  在孵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我區孵化器場地內;

  (2)屬新注冊成立企業,或進入孵化器前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 階段,且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 200 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不超過48個月);

  (5)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超過800平方米;

  (7)自主研發能力強,行業成長性較好,市場潛力大;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或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 無糾紛。

  3.在孵企業認定流程

  (1)入孵申請

  企業進駐高新區孵化器前,需與孵化器協商好進駐的相關事宜,填寫《清遠高新區科技企業入孵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

  2)企業(或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證書;

  3)企業在孵項目(或開發產品)的實施方案(或項目計劃書、可行性報告等)。

  4)新遷入的企業,需另提供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需蓋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2)提交材料

  各孵化器每周收集整理好進駐企業的“入孵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向區科技信息局提交材料。

  (3)審核

  區科技信息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提出“擬通過認定的在孵企業名單”并提交局班子會議審議。

  (4)處理

  通過審議的在孵企業,由區科技信息局以文件方式下達給孵化器,正式列入在孵企業管理和服務,享受高新區有關在孵企業的政策扶持。

  4.在孵企業申報場租補貼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區科技信息局下達的在孵企業文件。

  (五)給予眾創空間工位補貼

  政策條款:初創型企業(或團隊)進駐清遠高新區內眾創空間內辦公的,每個工位每月補貼100元,最長補貼時間24個月。

  1.扶持對象:獲批進駐眾創空間的初創型企業。

  2.申報條件:企業成立時間不足24個月,且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導向;非創業類企業一般不予支持。

  3.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清遠高新區初創型企業進駐眾創空間申請表(附件3);

  (5)區科技信息局下達的符合進駐眾創空間企業的文件。

  (六)給予孵化器資質認定獎勵

  政策條款: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8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經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的眾創空間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及備案的眾創空間。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孵化器認定文件的復印件或眾創空間通過備案文件。

  (七)給予孵化器經營績效獎勵

  政策條款:根據每年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對評價為A、B等級的孵化器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績效獎勵;對評價為A、B等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2萬元、6萬元績效獎勵。

  1.扶持對象:上一年度參與運營評價的孵化器及眾創空間。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省級科技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的文件。

  (八)給予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補貼

  政策條款:經區管委會認定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不含公共服務面積),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一次性補貼,每家孵化器當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申報條件:

  (1)孵化器原有孵化面積使用率已超過90%;

  (2)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向區科技信息局遞交擴大孵化面積的申請,經區科技信息局審核同意后,由區科技信息局下達同意擴大孵化面積的文件。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孵化器認定證書;

  (5)區科技信息局下達的通知文件;

  (6)新增孵化面積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圖紙、房產證明、租賃合同等。

  (九)給予孵化器培育畢業企業獎勵

  政策條款:

  鼓勵孵化器提升服務企業能力,對清遠高新區內的孵化器,每培育一家畢業企業,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一次性1萬元獎勵。每培育一家畢業企業并落地清遠高新區發展的,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一次性3萬元獎勵。

  1.畢業企業條件(應符合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300 萬元;

  (3)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600 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 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2.畢業企業認定流程:

  (1)提出申請

  申請畢業的在孵企業向所在孵化器提出申請,填寫《清遠高新區在孵企業畢業申請表》(見附件4),并提交以下認定材料:

  1)營業執照;

  2)企業獲得高企認定的通知文件,獲得投資的協議,掛牌、上市證明材料或營業收入證明材料等。

  (2)審核

  各孵化器對在孵企業提交的畢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各孵化器將畢業申請材料報送區科技信息局,區科技信息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通過的企業提交局班子會議進行審議。

  (3)處理

  通過審議的畢業企業,由區科技信息局以文件方式下達給孵化器;孵化器向畢業企業發放畢業證書。

  3.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區科技信息局下達的畢業企業文件。

  (十)給予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補助

  政策條款:對清遠高新區內企業新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經廣東省科技廳批準立項后,按照省級財政支持資金的10%給予配套補助(區配套補助資金參照省級財政資金撥付進度予以撥付),每家新型研發機構配套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1.扶持對象: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新型研發機構。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新型研發機構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按進度撥付)的下達文件。

  (十一)給予企業研發平臺認定獎勵

  政策條款:對清遠高新區內企業新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科技專家工作站等(企業研發平臺名稱不限,但須由政府部門或科協認定、管理),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10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企業新認定的各類研發機構。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上述研發機構經國家、省、市主管部門認定文件的復印件。

  (十二)給予產業技術創新平臺運行補助

  政策條款:對在清遠高新區內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名稱不限,如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專利聯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術轉移中心等),視工作開展情況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平臺運行補助。

  1.扶持對象:已注冊成立的各類產業技術創新平臺。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上述研發機構經國家、省、市主管部門認定的文件。

  (十三)給予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金補助

  政策條款:清遠高新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照企業所獲得的中央、省財政資金10%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配套補助資金參照上級財政資金撥付進度予以撥付。每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每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1.扶持對象:承擔(或參與)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并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科技項目經國家、省科技部門立項等文件;

  (5)上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的文件。

  (十四)給予科技成果獎勵

  政策條款: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特等獎每項100萬元,一等獎每項50萬元,二等獎每項30萬元,三等獎每項20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每項30萬元,二等獎每項20萬元,三等獎每項10萬元。

  1.扶持對象:獲得國家或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獲得科技進步獎有關文件或頒發證書。

  (十五)給予標準制定獎勵

  政策條款:對清遠高新區內企事業單位,年度內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家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行業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獎勵;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地方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主導或參與制定各類標準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需分別提供由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相關主管部(委、局)、廣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發布的標準文件。

  (十六)給予企業品牌獎勵

  政策條款:對新獲得廣東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的企業,每種產品給予2000元的獎勵;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限工業類)稱號的企業,每件商標給予2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限工業類)、著名商標(限工業類)等稱號的企業,每種產品或商標給予1萬元的獎勵。

  1.扶持對象:新獲得廣東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等稱號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獲得高新技術產品、中國馳名商標(限工業類)、名牌產品(限工業類)、著名商標(限工業類)等證書、文件。

  (十七)給予“人才創業項目”資金補助

  政策條款:區管委會設立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對經過專家評審入選的人才創業項目落地實施產業化后,可獲得最高500萬元資金補助。“人才創業項目”每年評選最多不超過3個,項目補助資金根據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

  本條款單獨組織申報和評審。

  1.申報條件:

  (1)人才創業項目的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均在清遠高新區范圍內;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人才創業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帶頭人,以下簡稱創業人才)資格條件:應入選了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計劃、杰青、或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等高層次人才;或入選了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揚帆計劃”、“特支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廣州“羊城人才計劃”、深圳“孔雀計劃”或同等級別以上(含同等級別)人才和團隊;博士生導師等。

  (3)人才創業項目的技術帶頭人在新注冊公司中占有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創業人才在我區產業化的項目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且具有較好的產業化開發潛力,項目實施期最長2年。

  (5)創業人才應具有相關創業經驗,或曾在國內外知名高校、企業、研發機構擔任中高層職務/職稱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發成果成功實施產業化的經歷。

  (6)創業人才在我區產業化的項目應經過中試,有成型產品,具備產業化相關的場地、設施設備、原材料、訂單等。

  (7)生物醫藥類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一期臨床試驗;能夠為清遠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帶來重大技術突破或影響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8)創業人才在我區產業化的項目應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等。

  (9)人才創業項目在廣東省內應具有唯一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項目在省內其他地市申報類似政策扶持。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人才創業項目申報書》(在申報通知中明確);

  (2)《承諾書》(在申報通知中明確);

  (3)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及產業化場地證明材料;

  (4)項目負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

  (5)項目負責人個人簡歷;

  (6)項目負責人(及團隊其他成員)入選高層次人才的通知書、學歷學位證書等;

  (7)項目負責人(及團隊其他成員)專利證書;

  (8)項目團隊其他成員學歷學位證書;

  (9)項目團隊合作證明(合作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或專利文件等),項目團隊成員創業經歷證明材料或已實施產業化項目的相關材料;

  (10)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11)申報項目的產品檢測報告,生物醫藥項目的臨床試驗批件等。

  3.人才創業項目評審流程:

  (1)提出申請。人才創業項目向區科技信息局提出項目評審申請,按要求提交“清遠高新區人才創業項目申報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2)資格審查。區科技信息局依據人才創業項目申報條件開展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進行說明。

  (3)組織專家評審。區科技信息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專家評審,評審采取實地考察和項目答辯方式,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4)審議。區科技信息局將專家評審意見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

  (5)公示兌現。人才創業項目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區管委會網站上進行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科技信息局牽頭調查處理;無異議的按簽訂的項目合同(或協議)給予資金扶持。

  (十八)給予技術成果轉化運用資助

  政策條款:鼓勵企業各類“技術交易合同”到清遠高新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進行登記備案。對當年通過引進、購買、轉讓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并在清遠高新區內實現轉化運用的企業,其技術交易合同不涉及專利轉讓的,按其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單一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關聯企業之間的技術成果交易不予補助)。

  1.扶持對象:通過引進、購買、轉讓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不涉及專利轉讓),并在我區實現轉化運用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引進或購買技術成果的合同或協議;

  (5)申報單位支付費用的會計憑證、發票、銀行回單等證明材料。

  (十九)給予投資機構投資獎勵

  政策條款:鼓勵在清遠高新區內注冊的投資機構(投資機構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對區內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按照投資機構年度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投資機構獎勵,每家投資機構每年投資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扶持對象:注冊在清遠高新區并實際開展了投資的機構。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投資機構與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或合同、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

  (5)所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所投資企業的入資專用存款賬戶余額通知書等。

  (二十)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政策條款:支持清遠高新區內企業采取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對其發生的貸款利息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發生利息額的50%給予補助,每家科技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單家企業補助時間最長2年

  1.扶持對象:采取了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第三方出具的貸款方式證明,與申報單位名稱一致的銀行放貸憑證和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附匯總表),企業向銀行償還利息憑證等相關材料(附匯總表)等。

  (二十一)給予企業掛牌獎勵

  政策條款:推動科技型企業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拓寬融資渠道;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已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獲批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文件或證書等證明材料。

  (二十二)給予企業參加創新創業大賽獎勵

  政策條款:對參加省級(含外省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并晉級復賽的區內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參賽企業獲獎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或優勝獎)4個等級,每家企業再分別給予12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對入圍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含行業總決賽)的區內企業,再給予2萬元獎勵,參賽企業獲獎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或優勝獎)4個等級,每家企業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外省市獲獎企業來我區落地的同等適用本條款。

  1.扶持對象:參加各類創新創業大賽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開戶許可證;

  (4)申報單位參加各類創新創業大賽獲獎證書或相關文件;

  (5)申報單位參賽圖片、視頻、參賽獲獎項目簡要情況等。

  (二十三)給予高校人才創新創業平臺資金扶持

  政策條款:對我區與國內高等院校聯合設立的人才驛站、人才交流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平臺(平臺名稱不限),視工作開展情況每年給予最高30萬元的平臺運營補助(具體補助金額以協議約定);另對上述高校人才創新創業平臺組織高校教師、學生赴我區企業掛職、實習、游學、應聘等活動,給予路費、食宿費補助等。

  結合每年工作開展情況,本條款單獨組織申報。

  四、注意事項

  (一)在孵企業場租補貼、眾創空間工位補貼的時間從企業(或項目)進駐的次月開始算起。

  (二)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獲得補助、補貼、獎勵等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單位承擔。

  (三)本“細則”獎勵(補助、補貼等)資金統一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四)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補助、補貼)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細則由區科技信息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表.doc

                  2. 清遠高新區科技企業入孵申請表.doc

                  3.清遠高新區企業進駐眾創空間申請表.doc

                  4.清遠高新區在孵企業畢業申請表.doc

                  5.清遠高新區人才創業項目申報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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