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北江水域漁業資源的保護,促進漁業資源增殖、合理開發、規范利用,確保我市漁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有利于水利、航運樞紐以及水電站的正常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設立北江水域禁漁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禁漁區及其范圍
(一)連江航運樞紐禁漁區
各航運樞紐(連州龍船廠航電樞紐、界灘、黃牛灘、黃燕、花溪咀、較剪陂、青蓮、青霜灘,蓑衣灘、黃茅峽、架橋石、連江西牛航運樞紐)引航閘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閘口下游1000米止之間的連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二)白石窯水電站禁漁區
引航閘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閘口下游1000米止之間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三)長湖水電站禁漁區
堤壩閘口上游1000米起至電站尾水管閘口下游1000米止之間的滃江水域(包括泄洪道)。
(四)飛來峽水利樞紐禁漁區
從社崗防護堤與銀英公路交匯處起至飛來峽水文站止之間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五)清遠市區北江兩橋禁漁區
北江大橋上游50米起至清遠大橋下游50米止之間的北江水域。
(六)逕口水電站禁漁區
濱江頭巾灘大橋上游100米起至逕口水電站尾水管閘口下游200米止的濱江水域。
(七)清遠水利樞紐禁漁區
引航閘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閘口下游1000米止之間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禁漁區范圍由農業農村部門建立顯要標志明示。
二、禁漁區內全年禁止一切捕撈作業。
三、禁漁區內嚴禁電魚、毒魚、炸魚和其他任何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禁漁區超標排放污染物。
五、禁漁區內原則上禁止抽沙作業等影響漁業生態環境的行為。為管理水利工程、航道工程的除外。
六、通過禁漁區的船舶(含竹木排)要按指定航線行駛。超出指定航線進入禁漁區內游覽、觀光的船舶,必須經該樞紐工程管理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批準,并按指定地點游覽、觀光。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禁漁區漁業管理由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九、公安、環保、市場監管、水務(水政)、海事、航道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合作,協助農業農村部門開展禁漁區內漁業執法管理工作,維護禁漁區的正常秩序。
十、本通告從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