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區各企業: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2〕20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動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化、信息化管理,經區管委會同意,現決定對《清遠高新區促進總部經濟及部分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第二版)》(清高管辦〔2022〕31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廣東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政策解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