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1015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
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
清府〔2021〕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2019年9月9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進一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實現鄉村振興,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鄉空間融合發展、城鄉要素合理配置、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基礎設施一體化的體制機制,推進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
(一)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限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直系親屬可以互相投靠。
(二)允許兄弟姐妹投靠入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三)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該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四)經公安機關核準,符合由城鎮遷往鄉村或鄉村之間遷移的,不再提交村委會同意證明。由城鎮遷往鄉村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鎮遷往鄉村,城鎮方須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鄉村的父母;
3.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鄉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可將城鎮戶口遷移至鄉村;
4.從鄉村遷往學校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應屆和擇業期),未落實工作單位,且實際在鄉村居住的,可遷回原籍;
(五)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戶口遷移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六)申請回鄉村落戶的,經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核準后,只作戶籍變更登記。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
三、放寬分戶、立戶條件
鄉村地區居民,年滿18周歲公民因獨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從同一家庭戶中分離出來的,可申請分戶、立戶。
四、強化配套政策實施
(一)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深化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務和公共資源機制。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資金統籌,鼓勵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傾斜,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改革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推進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推動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能,逐步實現村集體權益與戶籍變動脫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振興鄉村建設,有效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二)做好宣傳引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有關精神,合理引導群眾。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好的經驗做法,強調人口發展規劃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相適應。
(三)本意見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機關已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本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