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函〔2021〕4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現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件:清遠市最低工資標準表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