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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辦法(修訂)的通知

時間:2021-11-02 15:54:22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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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企業

上市辦法(修訂)的通知



清府〔2021〕33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辦法(修訂)》已經市委七屆第181次常委會(擴大)會議七屆第7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28



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加大對上市后備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上市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政務服務,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廣東資本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2004〕66號)文件精神和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上市是指在內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在境外證券交易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行為。

第二條  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統籌指導我市企業上市工作。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上市辦”,設在市金融局)負責企業上市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上市后備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  上市后備企業是指注冊地在清遠市,依據一定條件和評價標準認定的企業。上市后備企業須有上市意愿的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政府出具意見后,由上市辦向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并初審,報領導小組批準認定。

第四條  上市后備企業的認定條件: 

(一)依法在清遠轄區內商事登記和納稅的企業

(二)企業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并滿足如下財務指標要求(均指經審計的數值)

1.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    

2.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或者截至最近一期末,注冊資本實繳不少于2000萬元。 

(三)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已通過有關企業上市的決議,制定上市具體計劃,能提供企業最近2個會計年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企業承諾成功上市后將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

第五條  企業申報上市后備企業須提交如下資料(一式三份):

(一)《清遠市上市后備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及股權構成情況、企業最近2個會計年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資料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三)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擬上市決議、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等資料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四)承諾書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第六條  為加大對上市后備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清遠市企業上市綠色通道”(以下簡稱“綠色通道”)。清遠人民政府、清遠高新區管委會、縣(市、區)人民政府、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及相關職能部門為上市后備企業在輔導、申報、審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規、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已認定為我市上市后備企業,并已聘請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直接進入綠色通道。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為加大對改制上市企業的政策扶持,降低企業改制上市成本,各有關單位對上市后備企業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有利企業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后備企業申報有關科技創新、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以及國家省市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等項目時,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要積極支持。

  稅務、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辦理資產置換、剝離、收購、財產登記過戶等各種手續,并按國家、省、市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條  上市企業和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用能、環境容量,凡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導向的,優先納入或者上報納入重點項目盤子,優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  支持上市后備企業申報清遠市總部企業,具體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2035號)要求執行

第十  上市企業和上市后備企業在發展中引進的符合相關條件、被認定為我市高精尖缺的人才,在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優先便利服務具體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關人才政策執行

十三  企業改制申請上市過程中,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穩定健康發展,各有關單位可在國家法律及政策允許范圍內協助企業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第四章  獎勵政策


十四  對上市企業的獎勵標準:

(一)對在境內上市的清遠企業最高給予總額人民幣1000萬元的獎勵,并按以下方式兌現。

1.企業已聘請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輔導,并經廣東證監局驗收合格后,獎勵300萬元。

2.企業取得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或注冊批復上市后,按以下標準給予相應獎勵,并擇符合最高條件的一項適用:

(1)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2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的7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3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給予400萬元獎勵

4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的9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3.對于首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3億元(含)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且將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業,另外再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于首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5億元(含)以上且將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業,另外再給予200萬元獎勵。

(二)對境外上市且將扣除承銷費用后的募集資金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給予總額300萬元的獎勵。

(三)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并把上市企業注冊地址遷入我市且依法納稅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申請獎勵須提交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文件、工商登記復印件及在本市納稅的證明材料。

(四)獎勵申報流程:

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當年向上市辦提出獎勵申請上市辦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初審意見領導小組審批,經審批確認后,由市財政局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并按照相關規定撥付獎勵資金上市辦初審時如遇到特殊情況,可聯系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研究并出具會審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批。

(五)企業申請獎勵須提交的資料:

1.申請境內上市第一階段上市獎勵應提交的資料(一式三份):

(1)《清遠市企業上市獎勵申請表》;

(2)企業已支付的保薦、評估、審計、法律服務等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復印件及各項費用支付說明、相關協議,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3)企業股改后的商事登記證明復印件;

(4)企業提交輔導期工作總結;

(5)廣東證監局出具的企業輔導備案書及驗收合格意見復印件;

(6)上市辦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2.申請境內上市第二階段獎勵應提交的資料(一式三份):

(1)《清遠市企業上市獎勵申請表》;

(2)企業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文件復印件;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告復印件;

4)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公眾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以及承諾書

5)上市辦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3.申請境外上市獎勵應提交的資料

(1)《清遠市企業上市獎勵申請表》;

(2)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上市辦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五章  支持與服務


十五  各有關單位要積極主動落實政府鼓勵企業上市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有針對性地對上市后備企業進行培育與幫扶。建立健全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根據企業上市進展,排列梯隊,重點扶持,加快企業改制上市步伐。

十六  明確職責。本著“優先辦理、特事特辦、高效服務、專人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進入綠色通道的上市后備企業給予重點支持與服務,積極主動、及時高效地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十七  各對口單位分別指定1名分管領導和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科長,負責企業上市的有關工作,進行全程跟進式、保姆式服務,并協調對口上級部門對企業上市工作的支持。

十八  對上市后備企業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事項,原則上要求即時辦理。其中,屬于常規性行政審批的事項交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綠色通道窗口辦理;其它特別事項,采用“一企一議”集中辦理方式,由市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商議并研究解決。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十九  市金融局、財政局和審計局對企業申請上市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  上市辦根據證監系統公開信息確認上市后備企業終止上市的,報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備企業資格,并退出綠色通道。日后企業重新啟動上市工作的,按本辦法第二章執行。

二十一  各項獎勵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則予以獎勵若企業在獲得上市獎勵資金后的5年內將注冊地址遷出清遠的將采取撤銷獎勵、追繳獎勵資金等處理措施。享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不履行承諾義務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上市獎勵的行為將采取撤銷獎勵、追繳獎勵資金、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財政資金資格、并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理措施,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附則


二十二  企業此前已根據市政府2011年5月發布的《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試行辦法》(清府〔2011〕51號)獲得了階段性上市獎勵的,若企業繼續籌備上市,則企業成功上市后,只能申請本辦法總額獎勵的差額部分,各階段獎勵每家企業只可申領一次,不可重復申領

二十三  本辦法由市扶持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四  本辦法自2021年112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對新辦法實施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或2020年12月31日前經廣東證監局驗收合格并繼續籌備上市的企業,獎勵政策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7〕76號)有關規定兌現。


   附件清遠市企業上市獎勵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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