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府規章《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4月1日開始施行。為推進政務公開,便于全社會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出臺背景、目標任務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我市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和全省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形成覆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的法律法規制度。”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作出過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力度。李希書記對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堅定信心攻堅克難,作為攻堅仗來打。馬興瑞省長批示指出,違法建設是珠三角地區建設世界級城市群最大的問題,要一步一步、一年一年來解決。許瑞生副省長也曾多次對違法建設治理作出指示批示。2019年3月18日和7月17日,馬興瑞省長先后主持召開省政府第43次和第57次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要求切實擔起責任,研究制定違法建設治理的政策體系。因此,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很有必要制定出臺我市規范在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規章。
制定《辦法》,是推動我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持續加大違法建設治理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要看到,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相比,我市在在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新增違法建設難以遏制在萌芽階段,涉及多部門、多領域職責交叉的違法建設難以實現綜合治理,等等。出臺一部在建違法建設治理的規章,定義在建違法建設,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規范查處程序,落實責任追究等,顯得非常迫切。
本《辦法》作為清遠市人民政府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三部政府規章,經過了實地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并充分討論修改,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嚴格按程序最終出臺了《辦法》。
二、明確目標任務
以該《辦法》出臺為契機,堅決遏制住新的違法建設發生,發現一處、查處一處、拆除一處。對存量的違法建設,集中精力打殲滅戰,在完成廣東省住建廳下達我市的違法建設治理任務的同時,做到違法建設“零容忍”、“零增長”,以積極態度重新確定每年違法建設的治理任務。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巡查和舉報、查處程序、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是總則,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在建違法建設的界定、工作原則。
(二)第二章是職責分工,明確了政府職責、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職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住建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職責、其他部門和基層自治組織職責以及供水供電單位職責。
(三)第三章是巡查和舉報,主要明確了巡查制度以及函告、報告和投訴舉報制度。
(四)第四章是查處程序,主要對在建違法建設查處程序立案、現場核查、采取強制措施、查證、當事人申辯權、做出處理決定、能否改正的意見、不能拆除的情形、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形、公告(催告)、督促改正、代為拆除、強制拆除決定、強制拆除的執行、法律文書送達、通知當事人搬出財物和結案等做出了規定。
(五)第五章是法律責任,主要明確了督辦督察以及相關部門和違建查處部門法律責任。
(六)第六章是附則,明確施行時間為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