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XX廠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等行為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檢索主題詞: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個人防護用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根據市民投訴,清遠市清城區衛生健康局于2024年3月21日組織執法人員到清遠市新城B47洲心工業區內的清遠XX廠進行調查。該廠能出示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玻璃絲包線、漆包線、銅鋁型材來料加工。車間現場設有玻包崗位和拉絲崗位,均未在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告示卡及警示標識,兩名玻包崗位工人均未佩戴職業衛生個人防護用品上崗。該廠現場能提供2023年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定期檢測)》,識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二甲苯(全部異構體)/溶劑汽油。該廠現場未能提供勞動者職業健康檔案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證明材料。當事人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經審批同意,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
【調查與處理】
2024年3月25日、3月28日,清城區衛生健康局分別對投訴者和該廠的職業衛生管理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經調查核實,該廠因管理者職業衛生意識薄弱,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職業衛生個人防護用品、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執法人員于檢查當日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限期15天要求該廠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整改。該廠于3月25日與清遠高新區醫院簽訂職業健康檢查協議,4月5日完成了個人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方面的整改。5月21日,經辦案人員合議,結合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多個規定:1.未按規定提供職業衛生個人防護用品,違反了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2.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3.未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違反了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4.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違反了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5.未按規定建立職業健康檔案,違反了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二)(八)項并參照《清遠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職業衛生類)》(8)“較重”(10)“一般”(16)“一般”情形,合并處罰,擬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6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0日,清城區衛生健康局對該廠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6月5日,清城區衛生健康局對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該廠未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并于6月17日履行了該行政處罰決定。6月21日,清城區衛生健康局派出執法人員對該廠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該廠相關違法行為已完成整改,至此,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結案。
【法律分析】
(一)主體認定。本案中,清遠XX廠能出示《營業執照》,并提供了復印件(簽名蓋章確認)。執法人員在“信用廣東”查詢了該廠的登記備案信息,登記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因此,該案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違法事實認定。該廠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按規定提供職業衛生個人防護用品,未按規定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行為,有《現場筆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職業健康檢查資料等為證,并有勞動者《詢問筆錄》作為佐證,該廠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上述違法事實并且無異議。
(三)法律適用與裁量。清遠XX廠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二)(八)項并參照《清遠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職業衛生類)》(8)“較重”(10)“一般”(16)“一般”情形,清城區衛生健康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6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正確、裁量得當。
【典型意義】
(一)職業病能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傷害,某些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職業病防治理念較弱,未能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要落實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建立職業危害自查工作體系,為勞動者創造或改善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積極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有效治理。
(二)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及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目前,大多數職業病尚缺乏特效的治療方法,特別是重度職業病患者往往難以完全痊愈,易造成傷殘。同時,許多用人單位因生產“淡旺季”、工人流動等多種因素,往往不能及時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檢,因此,及時有效地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或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通過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體檢建議和健康要求對勞動者進行重點保護,減少有害作業對勞動者造成的潛在健康傷害,不僅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更保障了用人單位的綠色健康發展。
(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進一步促進職業健康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信息互通,動態建立用人單位監督執法檔案,根據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穩步實施差異化監督執法,不斷提升監管效能,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