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
供稿人:邱燦飛
審稿人: 張韶剛
檢索主題詞: 職業病、衛生標準、工作場所、粉塵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25日,某區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某潔具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提供的2019年《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顯示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區衛生健康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9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直到2021年1月24日,該公司仍未改正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2020年6月18日,該公司以疫情影響、資金困難為由向區衛健局申請將整改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公司進行復查,查閱其2020年《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報告顯示:“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檢測結果顯示噴釉車間除塵崗位和噴釉崗位接觸粉塵的接觸水平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個體接觸粉塵濃度檢測結果顯示窯爐車間裝卸崗位接觸粉塵的接觸水平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工作場所噪聲強度結果顯示噴釉車間上料崗位、檢驗崗位、除塵崗位、噴釉崗位、抹釉崗位、下料崗位噪聲超標,不符合衛生要求;40h等效聲級(個體)測量結果顯示原料車間球磨崗位接觸噪聲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工作場所高溫測量結果顯示,窯爐車間裝卸崗位接觸高溫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p>
為進一步了解該企業職業病防治情況,執法人員向公司總經理進行詢問調查,據其口述,自2020年3月被區衛健局行政處罰后,積極整改,在原料車間增加了隔單板;窯爐車間增加了吸塵設備及管道;在成型車間增加了加濕器,待效果好再在三樓、五樓增加加濕器,預計在2021年9月完成;在噴釉車間增加了水簾;同時加強對車間工人管理勞保用品使用管理等,由于工藝改造尚未完成,其2020年8月份的《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仍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50%以內,噪聲值超標準5分貝以內。
2021年1月24日,該案調查終結,經合議認定,該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適用某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職業衛生類)》序號9,裁量因素“一般”的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50%以內或噪聲值超標準5分貝以內的。”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7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加快工藝改造。當事人于2021年4月6日自覺履行了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法律分析】
一、主體認定適格。本案中,被監督檢查企業辦理的營業執照登記名稱為“某市XX潔具有限公司”,為法人獨資企業,注冊的地址與衛生監督員現場檢查的地址相符,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違法事實證據確鑿。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檢查情況制作了現場筆錄,調取《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確認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基本事實,并對該企業職業病防治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三、程序符合規定。本案自立案后,經過充分調查核實;依法進行集體合議;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權;最后送達《行政處罰決定》。
四、法律適用準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該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法律適用準確。
【典型意義】
勞動者長期在職業病危害超標工作場所中作業易導致職業病,因此用人單位必須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設計合理的生產布局,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嚴格的職業衛生管理,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工作場所環境職業病危害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防止職業病發生,充分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