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某未經批準擅自行醫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非法行醫
供稿人:魏文玲
審稿人:唐東玲
檢索主題詞:鄉村醫生、擅自行醫、醫療機構、執業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0日,某縣衛生健康局接到某鎮派出所電話通知,稱某鎮人員盤某涉嫌在家中為病人輸液,導致患者搶救無效死亡。盤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事發地點為某鎮盤某家,該場所未經核發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某鎮派出所工作人員正封鎖現場,死者已被抬上民政局殯葬車,民警正將當事人盤某、死者家屬等人以及相關藥品器械等物品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2021年7月1日,公安部門決定不予刑事處罰,把案件移交給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理,衛生監督員隨即展開調查,對當事人盤某進行詢問筆錄,于次日對本案死者何某的家屬進行詢問筆錄,兩人筆錄陳述均證實盤某在家中給何某開展了輸液診療活動。
結合X縣公安局X鎮派出所向X縣衛生健康局移交的《關于X村盤某家中輸液患者死亡事件的情況匯報》、《詢問筆錄》、《移交物品清單》等材料,衛生監督員隨即展開進一步調查,經查實:當事人盤某持有《廣東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和《廣東省鄉村醫生注冊資格考試合格證》,執業地點為某鎮衛生院某村衛生站。其未經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中擅自行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供認,其在家中違法開展診療活動2年,違法收入3500元人民幣。當事人在家擅自行醫開展輸液治療過程中,當患者何某出現不適時,能夠積極采取胸外按壓、人工呼吸、注射腎上腺素等搶救措施,并致電120呼救。
2021年8月16日,本案件調查結束。經某縣衛生健康局負責人重大行政執法事項集體討論,本案中鄉村醫生盤某在家中未經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行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某縣衛生健康局決定對盤某作出的行政處罰如下:1.責令停止執業活動;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元;3.沒收藥品、醫療器械;4.罰款50000元人民幣。
2021年8月25日,衛生監督員向盤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盤某未提出陳述、申辯,亦無要求聽證,但提出了分期一年繳納罰款的申請;2021年9月23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盤某自覺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未提起行政復議及訴訟。鑒于其對死者家屬支付民事賠償以及家庭困難等原因,縣衛健局同意其分三期支付行政罰款的申請。2022年9月27日,盤某已繳清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元和行政罰款人民幣50000元(合計53500元),本案結案。
【法律分析】
一、違法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正確。當事人盤某在家中未經批準擅自行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規定,X縣衛生健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其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二、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適當。鄉村醫生盤某在家中未經批準擅自行醫,涉嫌導致患者何某死亡,情節嚴重?;诒P某在患者出現不適癥狀時,能夠積極采取胸外按壓、人工呼吸、注射腎上腺素、致電120呼救等搶救補救措施;事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同時主動對死者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行政處罰法》中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X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其違法所得少、家庭經濟困難、30多年來從事鄉村醫生為山區群眾的健康作出過一定貢獻等因素進行綜合裁量,經集體討論最終行政處罰決定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5萬元(違法所得五倍,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罰款,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機關自由裁量規定。
【典型意義】
一、法律剛性和執法柔性并存。違法必究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柔性”執法體現的是社會治理的現實和全面。本案中,罰款等行政處罰是對盤某違反法律規定的懲罰;保留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則體現行政執法的溫度。本案件考慮到公安部門先行接手調查決定不予刑事處罰,且移交的材料中未有證明盤某違規輸液致人死亡的鑒定材料證據。因此,雖然盤某違反法律未經批準擅自在家中行醫導致嚴重后果存在一定錯過,但是其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山區衛生站從事鄉村醫生35年,執業期間得到村民的認可,為貧困山區農村醫療衛生作出過一定貢獻,目前其年邁且家庭困難。X縣衛生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過程中,經過充分考慮,綜合考量之下決定保留其執業資格,讓其今后在鄉村衛生站依法依規執業,繼續為山區群眾服務。
二、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銜接。此案屬于鄉村醫生在非醫療機構行醫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典型案例。在兩部門銜接中,公安機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關于非法行醫案件的認定和處理存在一定差異。本案公安機關在先行接手調查后,排除他殺等犯罪情況下,認為盤某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隨后移交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而在衛生行政部門日常執法中,此類未經批準擅自行醫,涉嫌致人死亡的案件,情節嚴重,應當先以涉嫌非法行醫罪移送公安機關,規避行政執法風險。因此,此類案件的處理中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做好溝通銜接,以達到精準高效辦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