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某非醫師行醫案
【案情簡介】
清城區衛生健康局在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李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其自稱為“陳某”,并出示了“陳某”的身份證和《醫師執業證》復印件。李某通過偽造成“陳某”醫師身份進行診療活動,清城區衛生健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給予李某罰款人民幣35000元的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經現場調查及詢問李某本人及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管理人員鄧某,發現李某偽造成“陳某”醫師身份進行診療活動,其本人并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幸未造成患者傷害等危害后果,其接診患者交納的費用都由門診部收取,其并未另外收費或提成,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清城區衛生健康局組織相關人員對該案件合議后,于2021年4月14日對李某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給予罰款人民幣35000元的行政處罰。李某于2021年4月21日自覺交納罰款,案件結案。
【法律分析】
(一)違法事實隱蔽,發現難。本案中李某通過偽造他人身份證件和《醫師執業證書》,冒充“陳某”的身份行醫,到其診所就醫的患者及周邊的群眾都認為其為“陳醫生”,若非辦案人員堅持調查,尋找各種線索,聯合公安等部門聯合調查,結果很可能是李某繼續冒充“陳某”的身份行醫,無法查明真相。
(二)嚴格審查執業許可,緊守審批準入關口。醫師資格考試、醫師執業注冊、醫療機構執業行政許可審批時應嚴格審查申請人員的身份信息;對于資格證個人信息與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應嚴格要求當事人先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糾錯或信息修改。醫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醫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系統應與人口管理系統聯網,注冊時刷當事人身份證核對人員的身份信息,緊守審批準入關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