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消毒產品案。
【案情簡介】
清遠市衛生健康局接到廣州市衛生監督所關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消毒產品的移送函及相關材料后,組織執法人員對該線索進行核查。執法人員調查發現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而生產消毒產品“朵湄75%酒精防護噴霧”,并銷售給某公司11500瓶。清遠市衛生健康局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經現場調查及詢問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和生產車間工人石某某后,發現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18日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而生產消毒產品“朵湄75%酒精防護噴霧”(該企業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并銷售給某公司11500瓶,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清遠市衛生健康局組織相關人員對該案件合議后,于2020年6月15日,對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清遠市衛生健康局隨后于2020年6月22日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 月30日自覺繳納罰款,案件結案。
【法律分析】
一、相關定義
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毒產品是指“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二、認定違法的要件
(一)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朵湄75%酒精防護噴霧”屬于《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所指的消毒產品中的消毒劑。
(二)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生產消毒產品的違法行為。據調查,該公司于2020年2月15-18日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而生產消毒產品“朵湄75%酒精防護噴霧”(該企業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并銷售給某公司11500瓶,該公司法人王某和生產車間工人石某某的詢問筆錄以及生產車間生產記錄、送貨單等為證。
(三)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發時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經查,該公司于案發時2020年2月18日之前并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該企業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綜上,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而生產消毒產品,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清遠市衛生健康局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現當事人已繳納罰款,該案已處理完畢。
三、如何合法生產消毒產品
生產消毒產品,必須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所在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典型意義】
今年以來,隨著新冠疫情的蔓延肆虐,酒精等消毒產品短時間內供不應求,市場需求量劇增,價格也隨之上漲。很多生產企業為滿足市場需要,追求經濟效益,抓緊時間轉型轉產,開始生產消毒產品,有效緩解了市場上消毒產品的緊缺局面,有利于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但同時也要認識到,消毒產品不是普通商品,一旦假冒偽劣消毒產品流入市場,不但不能起到消毒效果,還可能會導致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受損,甚至會造成疫情的蔓延。因此,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企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