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快速準確地查找清遠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公開范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參見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編制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辦事指南。申請人可以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上查閱。
(二)公開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局網上信息公開網址為(http://zyrhbw.com/qysthjj/gkmlpt/index)。
本局還將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局在清城區人民二路7號市機關辦公樓4號樓行政服務中心三樓市生態環境局窗口(地址)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內容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主要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1、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生態環境規劃;
3、環境質量狀況;
4、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5、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6、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7、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生態環境驗收結果,其他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9、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10、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11、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12、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13、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14、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15、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下列政務信息免予公開:
l.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況。
三、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除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3)電話咨詢。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咨詢相應的業務。本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申請處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信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局予以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局不再處理該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三)申請時間的確認
本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已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依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已本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普通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本局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答復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局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本局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局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四、受理機構、時間、地址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宣傳教育中心;
五、其他
公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局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局投訴舉報(投訴電話: 3360131、3668930,電子郵箱:qy3668930@126.com,辦公地址:清遠市鹿鳴路清遠大廈20樓,郵政編碼:511515,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