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清遠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內容
本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局編制的《清遠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局的網站上查閱《目錄》(目錄網上地址為:http://zyrhbw.com/qyjtysj/gkmlpt/index#8843)。
(二)公開形式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主要通過本局門戶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公開。
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zyrhbw.com/)開設清遠市交通運輸局政務公開欄目,公眾可經政務公開欄目(http://zyrhbw.com/qyjtysj/gkmlpt/index),根據文件名稱、索引號等查找清遠市交通運輸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同時,根據政府信息內容和特點通過政府網站以外的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本局將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清遠市交通運輸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為清遠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聯系電話:0763-3363838,傳真:0763-3366036。
通訊地址:清遠市清城區人民二路13號交通大廈10樓1017室。
郵編:511518。
辦公時間: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明掃描件或照片。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當面提交”或“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清遠市交通運輸局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答復期限自受理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清遠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局依據《條例》和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獲取的途徑。
1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局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局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局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六)收費
本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