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快速準確地查找本機關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本機關編制了《清遠市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頻道網站上查閱。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清遠市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頻道網站查閱《目錄》。
(二)公開的方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采用以下公開方式:
1.通過政務公開欄;
2.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3.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址
機構:清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時間:周一至周五的8:30-12:00和14:30-17:30(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靜福路23號清遠國資辦公樓8、9層
聯系電話:(0763)3379505
傳真:(0763)3382339
郵政編碼:511518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本機關網站下載電子版《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qygzw@gdqy.gov.cn即可。
(3)電話咨詢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咨詢相應的業務。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