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一)出臺背景。為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讓廣大群眾更好地參與管理基層公共事務,根據中央、省相關文件精神,在認真總結吸收我市在農村綜合改革、城市社區治理改革等經驗上,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不斷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機制,制定我市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方案,實現協商于民、協商為民。
(二)文件依據。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41號)。2.《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粵委辦[2016]45號)。
二、制定本方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城鄉社區協商主要包括內容。1.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2.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方案;3.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4.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和修改;5.社區服務、美麗鄉村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衛生、環境、設施、物業管理等涉及村(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6.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的制定、民主選舉相關事宜;7.村(社區)集體“三資”管理、集體經濟項目收益分配處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土地確權、林地開發與利用、宅基地分配、財務安排及大額資金的管理使用;8.“三留守”人員服務、“空巢”老人服務、舊樓電梯加裝、寵物管理、餐飲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村(居)民意見較為集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9.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協商的事項;10.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經村(社區)黨組織同意進行民主協商的事項。
(二)城鄉社區各類主體進行協商的程序。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充分征求各類主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通過村(居)務公開欄、電話、社區微信公眾號、互聯網、短信等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協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達成協商共識;組織實施協商成果,并向協商主體、利益相關方和居民反饋落實情況。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暫緩決策或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主動公開協商成果,議事機構要及時將協商成果向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備案,并通過多種形式,將協商成果向利益相關方通報。同時,公示協商事項和協商結果,自覺接受監督。
(三)拓寬協商渠道的辦法。在堅持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村(社區)黨群聯席會議、村(居)小組會議、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等多種形式開展協商。還可以利用城鄉社區信息平臺、社區網站、QQ群、微信群等現代化手段開展網上協商、線上協商。
(四)強化保障措施。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細則,推進社區協商規范有序開展。縣(區)和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分層次建立協商制度,一是建立城鄉社區協商制度,二是建立樓宇(小組、小區)協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區微治理機制。
(五)協商成果有效落實的保障。各地要建立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需村(居)落實的事項,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需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落實的社區協商事項,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督促落實,并及時向上述協商事項利益相關者反饋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