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網絡表演市場的快速發展,網絡表演已經成為新的網絡文化業態,是廣大人民群眾在互聯網上消費娛樂的重要文化產品。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和網絡表演者提供鏈接、橋梁作用,是網絡表演市場的重要主體之一。文化和旅游部作為網絡表演的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制定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對經紀機構的管理,約束表演者行為,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治理娛樂圈亂象。
一、《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背景
目前,網絡表演內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網絡表演者和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對于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和網絡表演者,文化和旅游部已通過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指導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體系。而作為聯結直播內容生產者和傳播渠道中間橋梁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卻處于管理的空白地帶,亟需提高管理工作的精細化水平。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系,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網絡表演行業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經紀機構管理也是引導粉絲理性追星、治理粉絲圈亂象的重要舉措。
二、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對表演者有哪些責任
1.是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實表演者身份。有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面談、視頻通話,目的在于確認表演者與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出現冒名頂替的情況。身份信息屬于個人信息,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關要求。
2.是應當與表演者簽訂協議。應通過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不能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為表演者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合同形式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所述的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3.是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當前,表演者對用戶采取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線下接觸或交往,或者贈送包含違法內容的圖片或視頻等方式誘導、誘惑用戶進行打賞等消費行為多發,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作為與主播有密切聯系的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絡表演者此類行為的管理,明令禁止。同時,對于粉絲數量較大的表演者,經紀機構應當與表演者共同加強對粉絲群體的引導,避免出現粉絲惡意擾亂其他表演者正常網絡表演活動或與其他表演者的粉絲爭吵、謾罵等情況。
4.是應對表演者加強教育培訓。經紀機構要告知表演者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現違法違規內容,或發生臟話連篇、與粉絲對罵等不當行為。通過培訓提高表演者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素養,引導網絡表演者通過優質表演內容吸引用戶。
三、直播平臺與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關系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主要為主播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服務,以及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服務,同時,還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輸送適應網絡表演活動的主播,負責主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主播管理方面,直播平臺作為直接提供內容傳播服務方,按照《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負有人員管理和內容審核責任,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按照本《辦法》負有人員管理責任。主播在直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直播平臺與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均負有責任。
四、“網絡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0”是基于什么考慮
相較傳統演出經紀服務大多1對1甚至是多對1的線下服務模式,網絡表演經紀服務因行業自身特性,大多是1對多的線上服務模式,有的甚至是1對上百、上千。《辦法》提出的網絡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0,主要是考慮到經紀人員的管理能力,為保障其提供的經紀服務質量,這一比例限制充分征求了直播平臺和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意見。
五、行業組織應如何加強行業自律
目前,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了《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網絡表演(直播)內容百不宜手冊》《網絡主播警示和復出管理規范》,在演藝人員、主播、直播平臺方面都制定了行業自律規范,開展了有效的行業自律。行業組織可依照此前思路,可針對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制定標準規范,逐步開展行業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