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國家級鄉村振興示范縣創建
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開展2022年“百縣千鄉萬村”鄉村振興示范創建的通知》(農規發〔2022〕23號)精神及省農業農村廳有關要求,現開展國家級鄉村振興示范縣創建申報工作,我市可推薦1個名額參加遴選,請有意向申報的縣(市、區)提前做好材料準備,有關要求如下。
一、創建條件
創建鄉村振興示范縣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組織領導有力。示范縣建立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負責、農業農村部門統籌、相關部門參與的鄉村振興工作領導體制。
(二)發展基礎較好。示范縣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有力,在鞏固提升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產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保護耕地和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以及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方面,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和發展潛力。
(三)工作機制明晰。示范縣建立鄉村振興責任落實、組織推動、要素保障、監督考核等機制,組建鄉村振興工作專班。
(四)創建積極性高。示范縣建立鄉村振興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人才支撐、科技創新、市場主體培育等政策較為配套,主動承擔農村改革任務意愿較強。
(五)示范帶動能力較強。示范縣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形成一套好做法,在同類地區中具有較強代表性。國家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全國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縣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可以推薦為鄉村振興示范創建單位。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較高地區不得納入創建范圍。
二、創建管理
(一)創建程序。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按照“縣級政府申請,市級部門擇優遴選,省級部門審核并報省級政府同意,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批準創建”的程序,開展申報創建工作。
(二)評審方式。對申報基礎性指標的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組建評審組,對創建方案進行嚴格評審,符合條件的納入批準創建名單,審核未通過的不予批準,且不再遞補。對申報競爭性指標的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采取競爭遴選方式,擇優納入批準創建名單。創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對外公布。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適時制定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認定標準,創建2-3年后組織評審認定,達到認定標準的,授予“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稱號。
請認真研究,結合實際,對照申報條件,積極開展鄉村振興示范縣申報工作,并于8月8日前提交申報材料,其中紙質申報材料一式4份,同步通過粵政易郵箱發送電子版至我局發展規劃科何健航。
附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 縣國家鄉村振興示范縣創建方案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7月22日
(聯系人:何健航,聯系電話:337439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