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17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民宿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清府函〔2024〕40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清遠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宿經營管理,保障經營者與旅游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清遠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民宿客房規模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7)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
第三條 民宿建設發展注重產品特色化、服務品質化、管理規范化,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建立民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民宿規范和發展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保障民宿行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市民宿工作聯席會議由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政務數據、林業、消防救援、稅務、民宿協會等部門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成,按職責分工負責。
市民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相關工作,協調各相關單位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負責牽頭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開展民宿等級評定,定期更新發布全市民宿名錄。加強對民宿行業經營活動的監管,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務質量的投訴。督促指導民宿經營主體落實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和監督民宿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指導、行業自律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本地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民宿發展重大問題,引導民宿規范有序發展,統籌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民宿監管工作。統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民宿登記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依法應由本地區履行的職責,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安全和規范要求
第五條 民宿經營者作為商事主體,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職責。
第六條 民宿選址和經營場地應當提前核查擬用地屬性,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水源保護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規劃的要求,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高風險區域。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用作民宿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民宿選址范圍應當符合我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民宿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監督指導民宿建設符合環保標準的設施,對影響生態環境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市林業局加強對民宿經營主體的林地使用手續辦理的指導工作,依法認定、查處違法占用林地建設的行為。
第七條 利用農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民宿,轉為經營性用房,房屋應當經驗收合格或第三方鑒定機構檢測合格。
利用閑置宅基地及農房拆建、改建成民宿的,需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及規劃核實意見。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加強對民宿用地的監管,審核審批、檢查督促民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和宣傳工作。
第八條 民宿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方面滿足相關要求。民宿既有建筑物應當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房屋鑒定單位進行可靠性評估鑒定,確認房屋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設計、報建、施工、驗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應依規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改建、擴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鄉村建筑文化的景觀環境相協調。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民宿房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民宿建筑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積極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和鄉村振興示范帶建設。將鄉村民宿列為鄉村特色產業扶持發展,指導盤活利用農村閑置住宅發展鄉村民宿,扶持有條件的鄉村打造民宿村,持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第九條 位于鎮(不包括縣城鎮)、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現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市消防救援支隊加強對民宿消防工作的指導,依法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及日常監督檢查,開展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要求上報。
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監督民宿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治安管理系統等,做好民宿從業人員信息備案。屬地公安派出所負責落實日常旅客入住四實登記、治安管理等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民宿應當依法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民宿經營主體衛生許可和從業人員健康的審查。加強民宿日常經營中的衛生監督,依法查處違反衛生健康等經營行為。指導民宿協會建立民宿衛生規范。
第十二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上崗,并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民宿應當依法接入污水管網,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生活和餐飲污水無害化處理后達到國家及地方相關排放標準。民宿經營產生的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產生的生活、餐飲垃圾應分類處理。提倡減少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使用。
民宿的選址、建設、經營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其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照、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旅游者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12345熱線電話。
民宿經營者通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開展經營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處理民宿有關的12345熱線咨詢、投訴、舉報等工作。
第十七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當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加強稅費宣傳輔導和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按規定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對返鄉農民進行民宿開發創業的,按規定予以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二十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經營規范:
(一)接待人員文明、熱情,穿著整齊清潔,禮儀禮節得當;
(二)接待人員熟悉當地自然景觀、生態環境、特色文化,鼓勵使用普通話提供服務;
(三)接待人員掌握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并熟練應用;
(四)接待人員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保護住客的合法權益與隱私;
(五)公開承諾其他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經營民宿”,民宿登記遵循便民原則。
民宿企業登記名稱包括但不限于宅院、客棧、驛站、莊園、山莊等。
第二十二條 民宿登記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當地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民宿登記所需材料包括:
(一)清遠市民宿信息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民宿權屬及類別證明文件。
民宿兼營預包裝食品銷售的,應當辦理預包裝食品備案;民宿兼營預包裝食品外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食品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民宿收費行為監督檢查,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及時將全市申領民宿營業執照情況通報市民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并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包括停業等事項)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決定停業的,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回《清遠市民宿信息登記回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民宿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報送登記、變更、注銷信息,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消防、稅務等有關部門報送登記、變更、注銷信息。
縣(市、區)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自收到民宿登記信息后的30日內,對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質量等開辦要求進行排查和管理。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定期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民宿登記、變更、注銷信息后,于每月30日前書面提交至市民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列明范圍或規模的、或設置在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屬于本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民宿,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市民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本市民宿實行名單制管理,并定期公布民宿各類別名單信息。具體規定由清遠市民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相沖突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為準。
附件:1、清遠市民宿信息登記表
2、清遠市民宿信息變更登記表
3、清遠市民宿信息登記回執
4、清遠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