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02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北江游船
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清府〔2024〕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北江游船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八屆第3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清遠市北江游船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北江游船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北江游船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北江干流水域從事北江游船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北江干流水域,是指清城區西沙洲尾至英德市長崗壩(大坑口)分界石之間的北江水域。
本辦法所稱北江游船經營,是指在本市北江干流水域,利用載客超過12人的客船為游客提供運輸、游覽、觀光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北江游船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北江游船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北江游船的水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做好水路運輸市場統計和調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水路運輸市場運力供需狀況。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轄區內河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會同市交通運輸、航道、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北江游船停泊區并及時公布。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北江游船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活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各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職責督促北江游船經營者確保餐飲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工作落實到位;負責對北江游船經營者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應急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北江游船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北江游船經營者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聯合經營、統一管理。依法推動北江游船行業整合游覽資源,創新游覽方式,豐富旅游業態,逐步實現“統一銷售、統一調度、統一票價、統一結算、統一供應、統一服務”經營模式,促進北江游船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經營北江游船運輸業務,應當依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規定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七條 申請經營北江游船運輸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
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請新增客船運力的,除提交以上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供與客運港口碼頭簽署的有關船舶靠泊協議。
第八條 北江游船運輸經營者新增客船運力,應當依法按程序向具有許可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具有許可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九條 在北江游船建立統一銷售制度前,北江游船經營者可以通過設立售票點、互聯網等方式自行銷售北江游船船票,也可以通過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代理售票業務、代為簽訂運輸合同。
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旅客提供客票,并明示退票、改簽等規定。
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水路旅客的規定、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證旅客運輸安全。
第十條 從事北江游船班輪運輸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并在開航15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因不可抗力變更班期、班次的除外),經營者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一條 北江游船應當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內,按照與旅客約定的航線、時間航行。
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航班的,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即時通過互聯網、廣播、碼頭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公告,并按照約定為旅客辦理退票或者改簽。
第十二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在北江游船上設置固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從事其他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北江游船應當在具有合法港口經營資質的客運碼頭或依法公布的停泊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保證游客安全,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與停泊的客運碼頭經營人簽訂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務協議,建立人員上、下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北江游船經營者與客運碼頭經營人為同一主體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等內容。
客運碼頭經營人不得為無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企業提供服務;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十五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開展夜間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確保用于運輸的船舶滿足夜航條件要求,航行期間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加強夜間救援保障。
第十六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客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三)定期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船舶安全適航。
(四)根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五)載客人數符合核定載客定額,按規定配置救生衣(圈)。
(六)落實旅客安全告知制度,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客乘船常識、安全常識、禁止攜帶的物品等注意事項,并在船舶開航前播報旅客乘船安全須知。
(七)拒絕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開航后發現旅客攜帶的,應當妥善處理,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八)按照國家統計規定報送運輸經營統計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北江游船應按規定配備船舶垃圾的儲存或處理設施,并按照有關要求將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交由港口碼頭或有資質的單位接收上岸轉運處置。
北江游船應當設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應當就經營服務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不適宜乘坐客船的群體;
(二)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北江游船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載客12人以下(含12人)的客運船舶,游艇、帆船、摩托艇等體育運動船舶,休閑漁業船舶、漁船以及鄉鎮渡船、鄉鎮自用船舶的水上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