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9015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
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3日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
核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切實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清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組織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條件核實,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和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為依據,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確認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清遠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分為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與市政工程(含道路、橋梁與管線等)規劃條件核實兩大類。
軌道交通、機場、鐵路、港口、站場、城市防災、市政環衛、公園等城市基礎設施中的建(構)筑物工程,其規劃條件核實按照有關建(構)筑物工程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報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原則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單位。允許多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一同申報規劃條件核實,但不同意單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次進行規劃條件核實。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前,可以對照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建設工程已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全部完成建設,建(構)筑物外墻裝修完畢;
(二)配套工程(道路、綠地、管線、相應停車位等)和規劃許可要求先行建設的鄰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點、公廁、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設;
(三)施工用房、施工圍墻以及規劃要求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已拆除,施工場地清理完畢;
(四)建成區與施工區已設置安全隔離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須核查以下內容:
(一)總平面布置
1.核查建設用地紅線、建筑位置、建筑間距、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建筑物退讓距離等;
2.核查總平面圖中配置的公共綠地、廣場和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圍墻等;
3.核查總建筑面積、計容建筑面積、建筑基底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
4.核查機動車停車位位置和數量、機動車出入口、地下車庫出入口及起坡點位置等;
5.核查小區雨污水管線工程的布置、與市政管線的銜接等;
6.核查用地紅線內臨時建筑及設施是否已拆除(經規劃許可的臨時建筑按規劃要求執行);
7.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要求的其它內容。
(二)建筑單體
1.核查該建筑工程的性質、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高度、層數及層高、建筑立面、出入口方向、室外標高等;
2.核查該建筑工程的建筑基底面積、總建筑面積、計容建筑面積、分類建筑面積(如住宅面積、商業面積、商務面積、公共配套設施面積、公共架空層面積)等技術指標;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立案申請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數據信息承諾表》;
(二)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及坐標范圍圖(含電子文件);
(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含電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測繪)。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的最后一批建(構)筑物規劃條件核實時,除需提交申請該建(構)筑物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外,還應當同時提交整個建設項目的總平面測繪圖(1:500)、技術經濟指標表及小區雨、污水管線測繪圖(1:500)。
對于開發量特別大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劃分組團,并明確各組團的開發時序、開發建設量。同一建設期的建設內容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組團內最后一期建(構)筑物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同時提交整個組團的總平面測繪圖(1:500)及技術經濟指標表。
第十一條 項目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垃圾收集點(站)、公廁、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用房等鄰避性公建配套設施須先于住宅、商業商務建筑等主體功能進行規劃條件核實。項目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須在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含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的50%前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對于總開發量特別大且分組團開發的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條件核實按組團管控。組團內獨立設置的垃圾收集點(站)、公廁、變配電房、污水處理用房等鄰避性公建配套設施須先于該組團住宅、商業商務建筑等主體功能進行規劃條件核實。組團內獨立設置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須在該組團總建筑面積(不含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的50%前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審查階段有專門提出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二條 市政工程規劃條件核實,須核查以下內容:
(一)市政道路、橋梁工程
1.核查道路平面位置、工程實施范圍是否與規劃一致;
2.核查道路中心線、道路紅線、豎向控制節點標高、橫斷面等;
3.核查道路附屬設施(含天橋、隧道、橋梁、路燈及架空管線等)。
(二)市政管線工程
1.核查管線平面位置、工程實施范圍是否與規劃一致;
2.核查管線中心線、管徑、排向、控制點管頂(底)標高等;
3.核查管線規格、孔數等;
4.核查管線附屬設施(如檢查井、泵站等);
5.核查管線綜合布置斷面、上下級管線銜接關系、相鄰管線安全距離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市政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立案申請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數據信息承諾表》;
(二)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含電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線工程應在覆土前進行測繪)。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須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報告內容及相關標準等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應當標注測繪時間,有效期為30天。逾期未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的,應當重新委托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核實,并出具測量成果報告與建設工程現狀是否相符的核實意見,現場核實意見有效期為15天。如經現場核實不符,須重新委托測量。
第十五條 受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申請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予以辦理:
(一)對申報資料內容完整性、正確性進行審核,并核查竣工測量成果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和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二)兩人或以上進行現場核實,填寫現場核實意見單;
(三)經核實確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通知書》;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通知書》,說明不合格的內容、規劃條件核實意見及法律救濟途徑等。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實時,建設單位需準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和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驗線結果通知書及驗線報告(上述材料均為原件)以待核查。
現場核實采用重點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反映的建設工程現狀與規劃許可內容不符的部分以及下列位置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一)地下室、架空層、首層、頂層、屋面;
(二)配電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
(三)停車位、出入口。
第十七條 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通知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上蓋章確認,作為合格通知書附件。
第十八條 規劃條件核實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和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重新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并提交改正報告及改正后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規劃主管部門須對改正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與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1.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2.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3.侵占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4.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5.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6.在已完成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7.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九條 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3%;
累進計算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合理誤差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建設單位須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核準的建筑面積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超出規劃條件容積率的需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條 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各層層高的合理誤差不得超過規劃層高的1%。
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當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建筑單體局部有合理調整且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
1.建筑內部增加或減少非承重隔墻;
2.建筑內部房間尺寸變化;
3.樓梯間、電梯間等因設備設置要求空間加大或減少;
4.經消防部門同意的建筑內部增設或減設樓梯、消防疏散通道、電梯、自動扶梯等;
5.建筑內部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及架空平臺等在不減少面積、不改變位置前提下的平面形狀調整;
6.不影響建筑整體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門窗移位、增減,建筑外輪廓尺寸局部調整,陽臺造型局部調整;
7.其他與規劃無影響的合理調整。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誤差或實際條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總體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偏移后對周邊環境及利害關系人無利益影響的,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
增加的市政工程長度部分,建設單位須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核準的長度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或組團)的最后一批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時,應按照第八條第一款“總平面布置”的核實要求,對整個建設項目(或組團)的開發建設總量、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停車位等進行核對,并納入最后一批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
對整個項目進行核實時要注意實測總計容建筑面積是否超出項目用地規劃條件要求。建設項目因合理誤差而產生的累計計容建筑面積超出規劃條件要求部分,須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四條 規劃核實工作應當公開進行,核實結果應當于項目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在規劃部門官方網站公布,公眾有權查閱。規劃核實申請表、意見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等相關文件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須如實反映建設用地范圍內實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并違法編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的測繪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或經申請未通過核實手續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確權登記。
第二十七條 各縣(縣級市、自治縣)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