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8017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
重大旅游項目暫行辦法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扶持重大旅游項目暫行辦法》已經市委七屆第65次常委會(擴大)會議、七屆第2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委政研室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清遠市扶持重大旅游項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省委“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推進清遠高質量發展,培育旅游支柱產業,建設國際化旅游城市,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促進旅游產業投資發展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為清遠的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開發建設的重大旅游項目(包括續建項目)。
本辦法所稱重大旅游項目是指自項目立項之日起,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審定,在我市現金和實物總投資額達到100億元以上(人民幣,不含房地產投資,以下同)的旅游項目。
第三條 設立重大旅游項目發展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納入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重大旅游項目發展專項資金由市旅游局負責管理,主要用于重大旅游項目建設補助、達標獎勵、獲獎獎勵等,專款專用。市旅游局每年根據重大旅游項目開發建設實際進度評估所需扶持獎勵資金,做好財政預算計劃,報市財政局按程序確定。重大旅游項目專項資金實施辦法由市旅游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清遠市人民政府審定后施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根據重大旅游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適時召開市、縣(市、區)政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扶持重大旅游項目相關事宜。
第四條 貼息補助。對重大旅游投資項目,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的貼息補助。
第五條 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補助。重大旅游項目用地紅線內的水利、防洪等配套設施,納入市政工程的,可由企業自建,驗收合格后給予一定補助,補助金額由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億元。
重大旅游項目用地紅線外的道路、電力、供水、排污、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應優先配套建設。
第六條 進口補貼。重大旅游項目企業進口的國內無法替代生產,且無法享受進口環節關稅減免的關鍵性器材、設備及動植物資源,經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可給予其一定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億元。
第七條 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補助。重大旅游項目企業建設的承擔科研、科普、教育、文化、培訓等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科普場館、動植物種源培育基地、珍稀動物保育基地、文體演藝場館、旅游學院、旅游人才培訓基地、醫療保健養老等項目,經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根據其提供的公益性社會公共服務情況,可給予建設項目一定補助,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7000萬元。
第八條 林相改造補助。屬于重大旅游項目配套的生態林改造工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由企業自行改造完成,驗收合格后,按市財政投資審核中心審核認定的實際工程造價給予一定補助。
第九條 達標獎勵。重大旅游項目達到以下標準的,給予一定獎勵。
(一)新獲評國家5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
(二)新獲評五星級酒店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三)門票年銷售量超過500萬張的重大旅游項目,按照當年經稅務部門認可的門票銷售凈收入全額的1.5%給予獎勵。
(四)露營地項目符合《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GB/T31710)標準并通過驗收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五)重大旅游項目通過國家旅游標準化委員會驗收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以上達標認定工作由市旅游局負責。
第十條 獲獎獎勵。重大旅游項目獲得以下獎項,給予一定獎勵。
(一)在國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旅游商品(紀念品)展評中獲獎的清遠特色旅游商品(紀念品),按國家級、省級獎項分別給予參評企業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為清遠的全資或控股旅行社,被新評為全國百強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及市十佳旅行社,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賽事承辦獎勵。經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重大旅游項目承辦對清遠旅游業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節事、賽事等活動的,對同一項目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人才引進扶持。對重大旅游項目引進的人才,按照上級和清遠市的有關人才政策執行。
重大旅游項目需要引進外籍專門人員的,各有關部門要在申請辦理工作證件及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資格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充分考慮重大旅游項目對當地經濟的帶動效應,在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優惠提供一定的配套設施給企業使用。具體事宜由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重大旅游項目企業簽訂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稅收優惠。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重大旅游項目,在國家政策許可范圍內依法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
第十五條 上市融資。對具備條件的重點旅游企業,通過資源整合和政策服務,積極幫助其首發上市。支持上市企業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再融資。對達到上市后備條件或成功上市的企業,按照《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辦法》兌現獎勵。
第十六條 爭取資金。對產業帶動能力強、地區貢獻大的重大旅游項目,優先爭取國家專項基金、國債資金、貸款貼息資金用于項目建設,并鼓勵市屬國有企業對重大旅游項目進行股權投資。
第十七條 重大旅游項目發展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申報績效目標,做好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重大旅游項目應制定投資總體計劃和投資年度計劃,并報市旅游局備案。
重大旅游項目申請各項獎補時,應完成總體投資計劃的30%,其中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所規定的各項獎補措施,應按實際完成比例給予補助。
在完成計劃投資總額的30%后,可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確定具體的年度獎補額度。
如有重大旅游項目未按約定完成相應投資計劃,應停止支付獎補資金,并追回已獎補資金。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重大旅游項目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出現下列情形的,除依法依規處理外,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后果降低獎補額度或取消享受獎補資格。
(一)項目實施主體單方嚴重違約的;
(二)項目實施主體在享受各級政府獎補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者質量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企業自主信息公示或者稅務申報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違反使用規定擅自改變扶持資金用途的;
(八)采取欺詐手段騙取或套取扶持資金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清遠市引進的正在實施的重大旅游項目,引進時約定的投資額仍然有效,并可依照本辦法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政策,如有符合清遠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1月1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