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清遠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制度實施
意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粵府辦〔2009〕129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頒布后,我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了《清遠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制度實施意見》(清府辦〔2010〕4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實施以來,城鎮獨生子女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歷史問題與現實問題絕大部分得到了統籌解決。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實施意見》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調整我市轄區內中央、省屬駐清單位的獎勵對象獎勵金發放方式
將《實施意見》第三點“資金承擔支付和發放方式”中規定的“3.全市范圍內中央、省屬單位的獎勵對象獎勵金按其財政供給渠道支付。”修訂為“全市范圍內中央、省屬單位的獎勵對象,其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含縣、市、區)辦理支付,每年所需資金納入戶籍所在地財政預算”。
對于2009年1月1日起至正式發放獎勵金前達到規定年齡的,按本人達到規定年齡時的實際情況,由現戶籍地予以補發。
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1.由單位發放獎勵金的新增對象,其戶籍在清遠市外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并將戶籍遷出我市的,按省《獎勵辦法》的規定,其獎勵金由現戶籍地發放。
2.清遠市外有單位人員的新增對象,其戶籍在清遠市內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并將戶籍遷入我市的,按省《獎勵辦法》的規定,其獎勵金由現戶籍地發放。
3.清遠市內由單位發放獎勵金的新增對象,其戶籍在清遠市內發生變動的,其獎勵金由原單位發放。在執行《實施意見》期間因發生戶籍變動而停發獎勵金的,在本通知執行后,由原單位進行補發。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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