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粵環函〔2017〕1205號)、《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年-2018年)》(粵環〔2016〕12號)相關規定及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關于再次擴大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清府〔2016〕60號)的基礎上,保持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范圍不變,進一步加強市區禁燃區的管理,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的要求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遠市區以下區域劃定為禁燃區:
(1)舊城片區:城西大道北以東,飛來北路—沙田路(規劃)—平安路—附城路—南社路(規劃)—鳳翔大道北路—松蘇嶺路以南,環城東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2)大學城片區:鳳翔大道北路以東,虎頭嶺大道以南,井坑塘路(規劃)以西,大學東路—石古墩路(規劃)以北;
(3)新城片區:城西大道南—連江西路(規劃)—崗頭路以東,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遠大道以北;
(4)清新片區:
①清新逕口+區府片區:城西大道北—鹿崗仔路以東,禾叉坑路-太和古洞風景區南邊界以南,飛來北路以西,濱江河以北;
②清新飛水片區:環城西路(飛水規劃段)以東,濱江河以南,城西大道北以西,清四公路-飛水大街以北;
(5)清遠高新區片區:
①環城西路(規劃)以東,清遠大道以南,靜福路—湖城大道—鳳翔中路以西,大燕河以北;
②龍塘大道(規劃)-黃竹路(規劃)以東,大燕河以南,鳳翔南路(規劃)-銀盞大道以西,婆山路(規劃)以北。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未按照《關于再次擴大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清府〔2016〕60號)文件規定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本通告所劃定禁燃區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III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類別,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組合類別: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 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或其他清潔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管理要求
(一)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于天燃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排放標準后,從其新標準規定。
(二)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三)對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或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四)市質監、工商、環保部門應依職責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質量監管,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料的行為依法查處。
(五)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推進落實集中供熱建設,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鼓勵用熱企業現集中供熱項目有效供熱半徑范圍內集聚。
(六)清城區人民政府和清新區人民政府依法落實對各類燃燒設施及燃料的監管。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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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遠市中心城區禁燃區范圍示意圖
附件
清遠市中心城區禁燃區范圍示意圖
附圖1?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總體范圍
附圖2?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舊城片區
附圖3?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大學城片區
附圖4?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新城片區
附圖5?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清新片區
附圖6?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高新區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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