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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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司發通〔201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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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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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司法所是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政法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司法所建設。2006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西部地區基層派出所、鄉鎮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設規劃》.?2006年9月《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大力加強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層基礎建設。2008年7月國務院批準《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司法部主要職責之一是指導監督司法所建設。近年來,司法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把司法所建設作為事關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堅持不懈地加強司法所建設,先后下發《關于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和《關于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意見》等文件,全面推進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全面發展,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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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司法所在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創新社會治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任務更加繁重,加強司法所建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事關司法行政事業發展。新形勢下,司法所建設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作為科學謀劃、深入推進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繼續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不斷夯實司法行政工作基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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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加強鄉鎮司法所組織機構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的意見,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支持,按照司法部關于“機構獨立、編制單列、職能強化、管理規范”的要求,鞏固和發展鄉鎮司法所建設取得的成果。已經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尚未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積極主動爭取黨委、政府和編制等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盡快建立,努力實現司法所在鄉鎮機構和工作全覆蓋。要全面實行縣(市、區)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為主的司法所管理體制。要繼續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切實用好司法部下達的專項編制,進一步清理、收回空編、占編,全部用于司法所,同時繼續采取爭取政府購買公益崗位等做法,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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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進鄉鎮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意見,以深入開展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活動為載體,全面加強鄉鎮司法所組織機構、干部隊伍、業務能力、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規范化管理,強化管理意識,健全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加強所務管理,推行所務公開,不斷提高鄉鎮司法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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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實加強鄉鎮司法所業務用房管理和使用。要切實加強司法所業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鄉鎮司法所業務用房不得出租、出讓等。要根據職能和業務要求,合理設置、及時調整業務用房使用功能,更好地適應辦公值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法律服務、檔案管理等工作需要。要加強業務用房的維護和修繕,不斷改善司法所辦公條件和設施裝備,為司法所配置適合工作需要的辦公、通訊、交通工具。要建立健全業務用房檔案資料和業務裝備資產賬目,加強對司法所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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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真履行鄉鎮司法所職責。司法所要履行好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法制宣傳、依法治理等各項職責。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人民群眾的需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各項業務工作。要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改革創新,不斷豐富工作內容,拓展工作領域,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司法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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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實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的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司法所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不懈地抓。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努力解決司法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的工作機制,建設基層、服務基層。要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司法所建設中的新問題,不斷推進司法所工作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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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