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18
(以此為準)
清遠市教育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衛生健康局
關于印發《關于向清遠市工作年限
1-9年的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
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關于向清遠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清遠市教育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衛生健康局
2019年5月30日
關于向清遠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
工作方案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教師〔2018〕13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抓緊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師函〔2019〕4號)等文件精神,為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妥善解決我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統稱“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我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實際情況,向符合條件且工作年限1-9年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明確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的范圍條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堅持與原有政策相銜接的原則。政策措施與我省此前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相關政策相銜接。
(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市制定統一的政策,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屬地為主”原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堅持只減不增的原則。在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固化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名單和人員總數,根據人員自然減員情況,只減不增。
三、補助發放對象
(一)通過2016-2018年自查和審核的人員
1.原民辦教師:現為清遠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2.原代課教師:現為清遠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并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二)2016-2018年自查和審核遺漏人員
2016-2018年自查和審核遺漏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由各縣(市、區)按照標準,自行開展審核,審核通過后,納入補助對象范圍。名單一經固化,原則上只減不增。
(三)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范圍
1.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3.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任教期間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被開除、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四、補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按任教學期累計計算,每2個學期視為1年。工作年限總計余數為1學期的,按1年計算。
按照工作年限發放,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工作年限4-6年的,每人每月補助300元;工作年限7-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400元。以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動態調整補助標準。
五、計發時間
(一)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2018年1月起計發生活困難補助,以前年度不補發。
(二)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在2018年1月1日(含)后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下一月起開始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三)生活困難補助發放至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去世當月。
六、經費分擔比例和發放渠道
北部地區(連州市、連山縣、連南縣、陽山縣)按市縣4:6的比例,南部地區(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按市縣2:8的比例分級負擔每年所需資金,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由各縣(市、區)財政直接劃撥到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原則上每季度發放一次。
七、工作程序
(一)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現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鄉鎮(街道)要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辦理。各地根據粵教師﹝2016﹞11號和粵教師﹝2017﹞6號開展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情況,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本地戶籍原民辦代課教師,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向鄉鎮(街道)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1)。各地應于2019年1月31日前通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完成首次個人申請,此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完成個人申請。
(二)初審。鄉鎮(街道)在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人員名單和《申請表》報縣(市、區)教育部門。鄉鎮(街道)應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首次初審,此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審。
(三)審核。縣(市、區)教育部門在接到鄉鎮(街道)的初審人員名單后,會同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工作年限、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縣(市、區)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首次審核,此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四)公示。各縣(市、區)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將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在教育部門、鄉鎮中心學校(行使鄉鎮教育管理職能的機構)、村委會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同時在縣級政府門戶網公示5個工作日,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公示,此后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對當年全部符合補助條件人員的公示。
(五)確認。經公示無異議后,各縣(市、區)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對人員名單進行確認,建立完善年度《 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名冊表》《 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增減情況表》和《 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數匯總表》(附件2、3、4),同時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部門蓋章確認后的表格報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部門復核。
(六)復核。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部門對縣級各部門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匯總及存檔,填寫《 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數匯總表》(附件5)。
(七)撥付及發放。市財政部門根據經復核后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補助標準和分擔比例,將所需補助資金下達到各縣(市、區)財政,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將補助資金及時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各縣(市、區)財政應于每年市財政下達資金后兩個月內完成發放。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教育部門負責對申請人身份、工作年限進行審核和復核,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共同對是否符合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金額進行審核和復核。鄉鎮(街道)負責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申請和初審。
為避免出現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情況變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領補助,各地要建立生活困難補助領取資格審查機制,通過現場資格審驗、與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信息、衛健部門的人口信息進行比對等多種有效途徑,核查領取補助人員的有關情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抓好此項工作,統籌領導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加強組織實施、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切實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原民辦代課教師的關懷落到實處。在落實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的同時,各縣(市、區)要統籌考慮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待遇保障工作,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適當調整其相關待遇標準。
(二)落實工作責任。教育部門要加強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審核確認,確保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真實準確;財政部門要做好補助資金的核算和籌措,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及發放到位;人社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提供人員的參保狀況;衛健部門要加強對原民辦代課教師執行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監察、審計、維穩、網信、信訪、公安、國安等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各縣(市、區)要及時籌集發放困難補助所需資金;鄉鎮(街道)要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及時完成本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初審等工作。
(三)及時發放到位。各縣(市、區)要按照要求,及時制定發放辦法,細化并明確發放方式、發放渠道、發放單位、發放要求等內容,確保按時足額將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手中。
(四)加強資金管理。各縣(市、區)財政、教育、人社、衛健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資金支出程序,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資金跟蹤問責機制,確保專款專用。市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衛健局將對各地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五)嚴肅政策紀律。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對有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騙取補助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資格,追回相關補助資金,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六)確保社會穩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和確保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穩定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維穩工作層級負責制,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夯實基層維穩責任,制定完善工作預案,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
附件:1.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附件1
2. 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 附件2.3
放對象名冊表
3. 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
放對象增減情況表
4. 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 附件4.5
對象人數匯總表
5. 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
數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