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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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司規〔201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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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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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第13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廳律師工作管理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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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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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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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的處理工作,加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投訴人對本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行為的投訴,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三條??本省各律師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受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的投訴,應當依法保障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知情權和申辯、陳述權。
第二章??投訴受理
第五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及所屬律師執業活動投訴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書面告知投訴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人的投訴材料,應當按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屬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機關,并告知投訴人轉送去向。
(二)不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
(三)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涉嫌重大違法可能吊銷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證書行為的投訴案件,屬于省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職責范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投訴案件,屬于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職責范圍。
第七條??投訴人投訴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當載明被投訴人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理由、證據或證據線索,投訴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等。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為律師的,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
第八條??投訴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投訴人和符合規定的被投訴人;
(二)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活動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投訴請求和理由;
(四)屬于本機關的職責范圍。
受理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為投訴處理機關。
第九條??投訴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不屬于違反《律師法》及律師管理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投訴事項不屬于本司法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
????(三)投訴事項已經律師協會或其他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四)投訴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投訴材料,經通知限期補充后仍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
(五)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結案、行政復議結案或行政訴訟結案,且投訴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原處理確有錯誤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條??投訴材料不齊全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自收到該投訴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或者撤回投訴。補正投訴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投訴辦理期限。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填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登記表》,同時在廣東律師管理系統錄入相應內容。
第三章???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投訴處理機關應當進行調查。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執業。
投訴處理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律師協會進行調查,調查時限計入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時限。
第十三條??投訴處理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調查或檢查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工作人員在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被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無法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投訴處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進行調查:
(一)要求被投訴人限期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
(二)調閱(?。┍煌对V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
(三)現場檢查;
(四)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投訴人、被投訴人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損、涂改有關證據材料。
投訴處理機關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或收集證據時,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機關調查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投訴案件的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一)投訴涉及的事項正在訴訟或者仲裁,但訴訟或者仲裁結果不影響認定投訴事項事實的除外;
(二)在訴訟或者仲裁活動進行過程中,訴訟或者仲裁的一方當事人投訴對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
(三)依法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后,投訴人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處理機關相關情況,并提交訴訟、仲裁裁決文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投訴處理機關應當恢復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投訴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調查過程中撤回投訴的,投訴處理機關未發現被投訴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終止調查,并告知投訴人或者其代理人;發現被投訴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投訴處理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并將終止理由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條??投訴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調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處罰建議,并向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移送相關材料。
(二)認為被投訴人有違規行為可能給予行業處分的,應當移送律師協會并建議給予行業處分;
(三)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
(四)被投訴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并在移送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結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將行政處罰的決定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投訴處理機關辦理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情況需要中止調查的,中止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二十二條??投訴處理機關應當自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第二十條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三條??省司法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投訴處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工作的指導,發現投訴查處行為違法、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上報糾正情況。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情況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涉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舉報,以及不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縣級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的投訴,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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