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7001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規劃區配建停車場(庫)建設規劃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規劃區配建停車場(庫)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已經六屆第10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鄉規劃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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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清遠市規劃區配建停車場(庫)
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發展,加強配建停車場(庫)的規劃管理,規范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保障停車場(庫)的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建設部、公安部《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和《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建停車場(庫)是指除工業、物流、倉儲外的各類建設項目需提供相應配套建設的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停車場所。
第三條??本市清城區及清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停車位設置標準
第四條??鳳城街辦、東城街辦、洲心街辦、橫荷街辦、龍塘鎮、太和鎮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應符合附表的規定。
第五條??源潭鎮、石角鎮、太平鎮行政區域范圍的停車位標準按附表標準的60%執行。
第六條??飛來峽鎮、三坑鎮、山塘鎮、禾云鎮、石潭鎮、浸潭鎮、龍頸鎮行政區域范圍的停車位標準按附表標準的40%執行。
第七條??保障性住宅小區可不按附表標準執行,但要求在地面預留適當的停車空間。
第八條??市區范圍內,屬于遠離鎮區居住組團、獨立配置公共服務設施、以度假住宅為特征的郊區開發地塊,停車位標準均按附表標準的60%執行。
第九條??附表中未涉及的大型項目、城市交通樞紐建筑等,應根據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分析確定配建的車位數。
第十條??綜合開發的用地,其總配建停車位應按照各類設施的配建標準分別計算,合并報建。
第十一條??部分歷史遺留的按基底出讓土地的項目,在不改變原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其停車位標準按原規劃條件約定執行,但應盡量多設置室內室外停車位以滿足停車要求。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項目,按原修規和原方案實施時,停車位標準按原標準執行;但當原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原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申請修改或按已核發規劃條件申報修建性詳細規劃時,當原停車位配置標準要求高于本標準時,所申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按本停車位配置標準執行;當原停車位配置標準要求低于本標準時,所申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低于原停車位配置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配建停車位指標以小型車為標準當量,其它車型的停車位應按下表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車單車停放面積考慮,裝卸貨泊位按大型車單車停放面積考慮,均不進行當量換算。各類車型不同停車方式的停車位尺寸均按《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執行,微型車位按當量換算后的比例不得多于總有效車位的5%。
??車輛停車位當量換算系數???????????
車型 |
微型 |
小型 |
輕型 |
中型 |
大型 |
換算系數 |
0.7 |
1.0 |
1.5 |
2.0 |
2.5 |
第三章??停車場(庫)設置要求
第十四條??居住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的停車位,鼓勵部分未出售的停車位用于出租。
第十五條??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不納入容積率的計算,地面及二層以上車庫的按其建筑面積的30%納入容積率的計算。
第十六條??配建的室內停車庫(場)如采用機械式停車,其中非居住類建筑機械停車位計入有效停車位,但有效機械停車位的數量不得超過項目非居住類建筑總有效停車位的60%。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新建的大于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小于總停車位的10%。鼓勵新建汽車4S店和公共停車場配套安裝一定數量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不得設置配建停車位。
第十九條??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及城市綠地的前提下,在建筑退讓城市道路或對外開放的居住區道路的范圍內設置的臨時停車位不計入需配建的停車位數,且停車位的出入口須集中設置,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作為停車位的進出通道,每車位不得直對道路進出車輛。
第二十條??在滿足停車位的進出通道獨立設置且不占用道路用地和退讓范圍用地的情況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范圍外設置的停車位應計入配建的停車位數。
第二十一條??配建停車場(庫)須與主體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地下車庫地面必須采用耐磨、光潔地面裝修材料,不得使用素混凝土或素水泥砂漿作為車庫地面裝修材料。
第二十三條??居住類開發地塊的室外停車位不得超過總停車位數的10%;遠離鎮區居住組團、獨立配置公共服務設施、以度假住宅為特征的郊區居住類開發地塊的室外停車位不得超過總停車位數的30%。非居住類(如商業、教育等)開發地塊的室外停車位不得超過總停車位數的30%。
第二十四條??室外停車場宜采用綠化進行合理分隔,地面宜采用植草磚進行鋪裝。
第二十五條??停車位出現子母車位的情況時,子母車位均按一個標準車位計算。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清遠市城鄉規劃局。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劃許可建設停車場(庫)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配建停車場(庫)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遠市規劃區配建停車場(庫)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清規〔2014〕123號)同時廢止。
附表
主要項目配建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
用途 |
分類 |
計算單位 |
標準車位數 |
自行車位數 |
備注 |
住 宅 |
住宅(含住宅式公寓) |
車位/標準戶 |
1.0 |
|
|
商 業 |
商鋪、綜合性商業、批發市場、超市等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0 |
|
|
賓館、酒店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0 |
|
|
|
獨立餐飲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5 |
|
|
|
肉菜市場、農貿市場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0 |
2.0 |
|
|
辦 公 |
行政、商業辦公樓(含辦公酒店式公寓)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5 |
|
|
文 體 設 施 |
體育場館等 |
車位/100座? |
4.0 |
|
|
會議中心 |
車位/100座 |
4.0 |
|
|
|
博物館、圖書館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0 |
|
|
|
展覽館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5 |
|
|
|
醫 療 |
市級醫院、綜合醫院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5 |
|
每100張病床設2個以上有蓋路旁停車處,供救護車使用 |
社區醫院、門診部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1.0 |
|
1個以上路旁港灣式停車位供其它車輛使用 |
|
教 育 |
大學、大專院校 |
車位/100學生 |
2.5 |
35 |
|
中學 |
車位/100學生 |
2.0 |
25 |
校址范圍內至少設2個校車停車處 |
|
小學 |
車位/100學生 |
1.5 |
5 |
校址范圍內至少設2個校車停車處 |
|
幼兒園 |
車位/100學生 |
1.0 |
|
校址范圍內至少設2個校車停車處 |
|
公園 |
綜合公園、專類公園 |
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 |
10 |
|
|
注:①配建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
②住宅標準戶:每計容住宅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1標準戶;
③表中建筑面積是指除停車庫建筑面積外的計容總建筑面積,均不包括停車庫建筑面積;
④自行車停車位按1.5M2/車位計,有自行車停車要求的項目應提供相應面積的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