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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G201723
清遠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01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43號)要求,我局對1988年至現今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審查確定適時修訂的規范性文件3件,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31件,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39件,2000年1月1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詳細內容請見附件《清遠市環境保護局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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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清遠市環境保護局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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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0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43號)等文件的工作部署,經過清理,對我局成立以來(即1988年)至現今制發并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已被新規定蓋涵或替代、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或者適用期已過的我局規范性文件視情況作出予以廢止、宣布失效或修訂的決定。
2000年1月1日前制發的我局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廢止,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決定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我局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決定予以修訂的我局規范性文件由實施機關評估修改后按程序報我局另行發布。
現將此次清理的有關我局規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清環字[2000]002號);
(二)《關于北江河清遠市區至江口段客(游)船和海鮮船環境整治意見》(清環字[2000]163號);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廢物申請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清環字[2001]001號);
(四)《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清環字[2001]009號);
(五)《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工作的通知》(清環字[2001]041號);
(六)《清遠市環保系統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工作方案》(清環字[2001]058號);
(七)《關于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清環[2002]125號);
(八)《清遠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清環[2003]152號);
(九)《關于廣東省電鍍和化學制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的意見》(清環函[2004]1號);
(十)《關于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告知承諾制的通知》(清環[2004]9號);
(十一)《關于加強污染源監測管理的通知》(清環[2004]50號);
(十二)《關于深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清環[2004]108號);
(十三)《清遠市環保局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暫行)》(清環[2004]132號);
(十四)《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清環[2004]183號);
(十五)《關于調整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程序的通知》(清環[2005]89號);
(十六)《關于規范省環保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清環[2005]134號);
(十七)《印發<清遠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清環[2005]167號);
(十八)《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廢物有關工作的通知》(清環[2006]1號);
(十九)《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清環[2006]40號);
(二十)《關于印發<清遠市環境工程專項設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環[2006]60號);
(二十一)《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清環[2006]129號);
(二十二)《關于加強我市電鍍、印染、皮革行業危險廢物管理的通知》(清環[2008]13號);
(二十三)《關于印發<清遠市環境監測站突發環境應急監測預案>的通知》(清環[2009]04號);
(二十四)《清遠市環保落實<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清環[2010]82號);
(二十五)《關于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備案制度的通知》(清環[2010]223號);
(二十六)《關于環境監察實行分片管理的通知》(清環[2010]297號);
(二十七)《關于修訂印發<清遠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清環[2010]396號);
(二十八)《關于加快推進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清環[2012]112號);
(二十九)《關于印發<清遠市注冊營運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環[2015]91號);
(三十)《關于印發<清遠市非營運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環[2015]386號);
(三十一)《關于印發<清遠市2016年-2017年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環[2016]106號)。
二、決定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印發<清遠市環境保護局重大治安問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環字[2000]27號);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工作規定的補充通知》(清環字[2000]043號);
(三)《關于印發<清遠市環保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和<清遠市環保工程設計規范>的通知》(清環字[2000]60號);
(四)《關于印發《清遠市“一控雙達標”宣傳方案》的通知》(清環字[2000]140號);
(五)《關于對工業污染企業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清環字[2000]192號);
(六)《關于加強工業污染源考核達標企業環境監督管理的通知》(清環字[2001]024號);
(七)《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通知》(清環字[2001]043號);
(八)《關于印發<清遠市環境噪聲達標復測工作方案>和<清遠市煙塵控制區復測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環字[2001]049號);
(九)《關于高考期間實施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的通知》(清環字[2001]078號);
(十)《關于清遠市區排污企業在線監控實施方案的通知》(清環字[2001]094號);
(十一)《關于對沖天爐進行清理整頓的通知》(清環[2002]009號);
(十二)《清遠市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清環[2002]054號);
(十三)《關于印發<清遠市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環[2002]056號);
(十四)《清遠市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監測)實施方案》(清環[2003]061號);
(十五)《關于加強醫療廢水和廢物處理處置監管工作的通知》(清環[2003]136號);
(十六)《關于印發《清遠市水環境容量測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環[2003]239號);
(十七)《關于強化電鍍、造紙、印染、制革、電子等污染行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清環[2004]33號);
(十八)《關于印發清遠市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環[2004]78號);
(十九)《關于印發<清遠市維護群眾權益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環[2005]32號);
(二十)《關于加強污染企業整治工作的通知》(清環[2006]161號);
(二十一)《印發關于組織開展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環[2006]181號);
(二十二)《關于要求加強固體廢物管理的通知》(清環[2006]193號);
(二十三)《關于印發清遠市環境保護局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制度的通知》(清環[2007]21號);
(二十四)《關于確定清遠市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函》(清環[2007]67號);
(二十五)《關于繼續開展固體廢物管理的通知》(清環[2008]76號);
(二十六)《關于印發<清遠市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值守和預警制度(試行)>通知》(清環[2009]150號);
(二十七)《關于印發<清遠市環保系統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環[2009]161號);
(二十八)《關于印發<2010年第16屆亞運會清遠市空氣質量保障措施方案>的通知》(清環[2009]162號);
(二十九)《關于進一步加強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費征收管理的通知》(清環[2010]163號);
(三十)《關于建立陶瓷生產企業廢氣治理運行檔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清環[2010]217號);
(三十一)《清遠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三十二)《清遠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三十三)《關于印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環[2011]203號);
(三十四)《關于印發清遠市開展化學品環境管理、危險廢物、電鍍行業企業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環[2011]308號);
(三十五)《關于印發<清遠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年度工作方案>(2011-2012)的通知》(清環[2011]383號);
(三十六)《關于印發<清遠市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環[2011]384號);
(三十七)《關于加強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級企業管理的通知》(清環[2012]267號);
(三十八)《關于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產生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清環[2013]04號);
(三十九)《印發清遠市連江流域環境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清環[2013]238號)。
三、決定予以修訂的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加強固體廢物回收處置工作的通知》(清環[2004]88號);
(二)《關于加強對放射源、射線裝置和電磁輻射管理的通知》(清環[2007]24號);
(三)《關于提高行政審批事項效能實施“一網式”審批的通知》(清環[2012]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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