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重點
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七屆第50次常委會(擴大)會議、七屆第1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清遠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圍繞高質量推進廣清一體化、南融北康發展戰略,積極融進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推動清遠市協調發展、振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參閱,列入清遠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
第三條?清遠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分為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前期預備項目。
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已完成或預計當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類報批和招投標程序、具備開工條件的新開工項目,以及已列為上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結轉的續建項目和投產項目。
市重點建設前期預備項目是指當年不具備開工條件,需重點開展前期調研論證和完善各類行政審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爭取次年內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四條?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構建現代基礎設施支撐保障體系。重點推進對全市或區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建設規模較大的交通運輸、能源保障、水利、信息基礎設施項目;重點推進城市化建設、環保設施建設項目;重點推進對粵北地區振興發展、對推動我市南部地區加快融入珠三角和促進北部地區同步協調發展影響較大的發展平臺和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二)構建產業新體系,重點推進有利于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產業結構調整的創新發展載體、戰略性新興產業、裝備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和傳統產業升級項目。
(三)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點推進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項目。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成立市重點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協助常務副市長工作的副秘書長及市發展改革局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相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組成,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和服務管理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重點項目辦),設在市發展改革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議,完善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統計分析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情況;督促推進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協調解決市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年度考核;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市重點項目辦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成立融資、環評、規劃、用地、征地拆遷、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前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設在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儲備局、市發展改革局,分別牽頭負責推進各項前期工作。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編制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第七條?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成立相應的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并負責相關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籌劃、推進和日常管理,協調解決用地、規劃、立項、征地、拆遷、融資、環評、招標投標等工作,根據有關政策措施,落實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確保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章?項目確定
第八條?列為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規模原則要求:
(一)交通、能源類項目年度投資額1億元以上,產業類項目年度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年度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
(二)連陽地區社會投資項目年度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
第九條?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申報的市重點建設項目不受項目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限制,但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突出重點,擇優選擇,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的項目匯總,核準項目年度投資規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申報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二)中央、省駐清單位建設項目或無主管部門的非政府投資項目,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的,項目業主可自愿向市發展改革局申報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三)對未申報的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較大政府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局可直接納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四)已經開工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其工程竣工投產之前,原則上自動結轉為下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條?申請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應通過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市重點建設項目申請表及項目情況說明。
(二)已完成各類行政審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項目,提供項目及返還農民實業用地規劃選址(或規劃批準書)、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立項批復等證明;暫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確保當年9月底之前能夠開工的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資金落實證明和項目選址符合城規、土規、生態控制線、水源保護、環保要求等書面證明以及開展前期工作的節點計劃。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列入市重點建設前期預備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點建設前期預備項目申請表及項目情況說明。
(二)完成項目各類行政審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時間計劃。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局對申報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確定的原則進行匯總、篩選,形成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征求意見稿,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部門意見,其中,對市中心區域的項目按照《清遠市中心區域重點項目建設啟動方案》要求,征求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市直部門意見后,再召集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土地儲備局、市代建局等部門集中討論研究,篩選出建設條件成熟、當年可實施建設的中心區域項目。市發展改革局根據以上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草案,提交市委、市政府審議后,提供給市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會議的參閱文件,市發展改革局再次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最后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發展改革局印發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并執行。
第十三條?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經市發展改革局印發執行后,各項目牽頭部門不得擅自增減項目及調整投資計劃,如需變更項目或調整投資計劃,須報市發展改革局,由市發展改革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市四套班子領導重點督導、分工負責、聯系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制度。按照領導工作分工,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建設前期預備項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副市長按工作分工重點督導;除省重點建設項目及省重點建設前期預備項目外,市直部門牽頭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由副市長按工作分工負責;清遠高新區、各縣(市、區)、廣清產業園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由市委、人大、政協領導聯系協調;前期預備項目由市四套班子領導按有關分工跟蹤聯系。市領導適時實地督導協調項目,及時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五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聯系督導小組制度,健全市、縣兩級工作責任制。每一位市領導相對固定、一督到底聯系一批重點建設項目,設立一個督導小組,由督導項目市領導擔任組長,各縣(市、區)相應分管領導,市直相關單位副處以上干部擔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局副處以上干部擔任副組長及協調員,市發展改革局科長為聯絡員,市直相關單位、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副科以上干部為組員,形成推進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強大合力。
第十六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等組成,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發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長任第一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局負責人任召集人。主要任務是通報市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推進。市委主要領導每年至少召集兩次會議;市政府主要領導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研究會;市分管領導適時召開推進會,分類研究、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第十七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聯系人及報送、統計制度。
(一)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項目牽頭部門要確定聯系領導和1名聯絡員(統計員),負責與市重點項目辦聯系,及時溝通項目建設情況。
(二)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月報、季報和年報制度,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項目牽頭部門為市重點建設項目進度報送責任單位;市直代建項目由代建部門為市重點建設項目進度報送責任單位。
1.月報:重點建設項目責任單位每月28日通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報當月情況。
2.季報:重點建設項目責任單位將本地區、本部門每季重點建設項目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辦法和意見,分別于3月、6月、9月的28日報出。
3.年報:重點建設項目責任單位要全面總結本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情況,對于未按計劃完成的項目,要認真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對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于當年12月20日前報出。
第十八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督查制度。由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定期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督查,集中了解項目建設動態,查找問題,形成解決建議措施,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第十九條?建立重點建設項目進度通報制度。市重點項目辦每月按市重點建設項目進度情況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抄報給市四套班子領導、各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部門。
第二十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制度。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有關單位要按照《清遠市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管理暫行辦法》積極謀劃儲備項目。
第二十一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動態管理制度。市發展改革局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每年6月份由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有關單位報送項目動態調整計劃,7月初市發展改革局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一)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增補。
1.具備開工條件的市重點預備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局核實后可轉為市重點建設項目。
2.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意義重大,當年引進可開工的優質項目,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申請核實后,可增補列入當年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二)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退出。
1.半年內未完成前期工作,建設項目無法開工的項目。
2.開工建設后,半年完成進度計劃在25%以下或連續半年處于停工狀態的項目。
3.改變合同約定或國家新政策不支持的項目。
4.項目一經確定退出,取消所享受的政策優惠。
第二十二條?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及市直有關單位原則上應參照市的做法建立領導督導項目責任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本級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屬市級層面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市重點項目辦應經常深入建設項目現場,實地了解、收集項目進展的第一手資料,聽取掌握實情及建設存在的問題,及時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
對未開工項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項目推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重點項目辦應及時組織召開專項協調會,會同市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商討解決;對重大事項或具有共性的突出問題,報請領導小組或督導項目領導協調解決。
協調會議明確的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或者文件,報送督導項目領導和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要按照會議要求盡快落實和反饋,市重點項目辦跟進檢查和督促。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凡是列入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審批“綠色通道”待遇。各前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審批職能部門要及時組織梳理涉及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前期工作環節的事項,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務前伸;各相關職能部門在立項、用地、規劃、環評、招投標等關鍵環節,按照“并聯審批、簡化手續、限時辦結”的要求辦理,提高速度,壓縮時間,加快項目前期工作的辦理,具體時限由各審批部門根據審批制度改革需求確定時間。同時,將市重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納入電子監察系統進行監督檢查,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五條?市重點建設項目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優先配置建設資源。對重點建設項目優先配置建設用地、用林等生產要素,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林業部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優先保障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用地規模、用林指標。優先配置通訊、供電、供水、供氣、消防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二)優先享受扶持政策。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各級各部門要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建設資金補助,以及市各項產業政策扶持和專項資金支持,市財政部門要優先安排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環境的綜合治理,依法查處、打擊擾亂破壞重點建設項目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市重點項目辦每年7月前結合工作實際,完善并印發市重點建設項目考核評分表,年底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各牽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對縣(市、區)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的考核結果納入清遠市縣處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一)對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產業園管委會的考核內容包括:落實重點建設項目責任制情況、信息報送、項目儲備庫、列入重點建設項目計劃、開工和竣工投產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前期工作任務、年度計劃完成情況、質量安全、廉政情況等。由市重點項目辦根據自評匯報、核查資料、抽查具體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日常及臨時性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二)對市直牽頭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落實重點建設項目責任制情況、信息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前期工作任務、開工和竣工投產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質量安全、廉政情況等。由市重點項目辦根據各牽頭部門完成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日常、臨時性工作情況及牽頭部門上報的自評報告和自評表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八條?對前期工作進展緩慢,推進不力的相關責任單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重點項目辦對責任單位分管領導進行約談,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重點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對在建項目工作懈怠、延誤建設進程的單位領導和項目責任人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項目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無故因自身原因未開工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執行。
第三十條?對本年度沒有特殊原因不按計劃開工或違反有關規定騙取市重點建設項目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第二十一條動態管理制度,取消其市重點建設項目資格,并追回所有享受的政策優惠所得,三年內不得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第三十一條?對弄虛作假、虛報統計數據等行為,按照《統計法》有關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按國家、省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