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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G2017009
清食藥監許〔2017〕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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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承諾制”審批試點工作方案》,經市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市編辦同意,并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加強領導。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承諾制”審批試點工作是深化審批改革的一大舉措,是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引導持證經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有效途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指派分管領導負責,逐級落實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
二、加強宣傳。可采取立體形式,多渠道宣傳,印發“申請人承諾制”辦事指南,使更多人尤其是食品經營申請人了解食品經營“申請人承諾制”有關內容,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加強業務培訓。掌握“申請人承諾制”的審批流程,熟悉許可條件和要求,提高業務能力,增效便民。
四、做好信息共享。及時把有關許可信息傳送到相關監管科(股、室),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1個月的許可信息,上報市局行政許可科。
工作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相關科室反映。
聯系人:行政許可科???李景宜??電話:3372592
食品市場監管科???姚海龍??電話:3385593
食品餐飲監管科???韓??勁??電話:3385502
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清遠市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承諾制”審批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小餐飲監督管理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進一步簡化和優化許可流程,提高審批效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引導持證經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逐步建立誠信自律、規范經營、簡化高效、監管配套措施完備的審批新模式。
(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過程中先行試點推行“申請人承諾制”,以最大限度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能。
(二)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通過申請人簽署承諾書,加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促使食品經營者進一步了解、掌握食品經營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意識,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力度。推行“申請人承諾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規范后續監管行為。
二、試點范圍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含新辦、延續):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銷售(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灌裝輔助食品)等非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項目。
(二)小餐飲經營者(含新辦、延續):即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下(含50㎡),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農村地區(指遠離城市、縣城的區域)小餐飲的面積標準可調整至100㎡(含100㎡)以下。
小餐飲經營者限定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自釀酒)。
(三)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經營業態、經營項目許可不適用“申請人承諾制”。
三、試點時間
2017年9月1日起試行。
四、許可流程
(一)簽署承諾。申請人自愿選擇“申請人承諾制”審批模式,通過承諾符合相應許可事項的條件和標準建設,并自愿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簽署《食品銷售者申請人承諾書》,填報《食品銷售經營條件自查清單》及《“申請人承諾制”責任自查清單(食品銷售經營類)》;小餐飲經營者簽署《小餐飲經營者申請人承諾書》,填報《小餐飲經營條件自查清單》及《“申請人承諾制”責任自查清單(小餐飲類)》。
(二)提交申請。申請資料目錄如下: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4.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5.場所設備設施平面布局流程圖。
(三)受理審批。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窗口當場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后,許可科(股、室)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許可信息發送給監管科(股、室);縣(市、區)局應定期將許可信息報送市局行政許可科和相關業務科室。報表格式和報送方式由市局行政許可科制定。
五、后續監管
后續監管科(股、室)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在發證后3個月內,完成現場核查和(或)首次監督檢查工作。
需現場核查類事項,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并將核查結果反饋許可審批部門,后續現場核查的材料應當歸并到許可申請材料中,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檔。
經核實,申請人在許可審批過程中存在故意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原許可審批部門撤銷行政許可,申請人承擔由于自主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自愿接受事先承諾的相應處罰。
不需現場核查類事項,直接納入日常監管。不需要現場核查類事項的認定,具體由各縣(市、區)局依照《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自行確定。
六、行政處罰
承諾人必須履行《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所承諾的責任。一旦發現經營條件未達到許可要求,而提前進行經營活動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在媒體上對其失信行為進行公開曝光,并根據不同違法情形,對食品經營者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社會危害的,責令限期整改。
(二)撤銷行政許可。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撤銷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三)追究法律責任。違法行為已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附則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國家和上級部門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人承諾書
________________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人自愿選擇“申請人承諾制”審批模式,并對相關事宜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人所填寫的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內容真實(無虛假)、合法、有效。
二、未符合《許可要求》(見背面附表)條件,絕不進行食品經營活動;符合條件后,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范圍內依法進行經營活動,絕不違法經營。
三、如不履行承諾,未符合《許可要求》,違法進行經營活動,同意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并愿意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3年內不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二)在媒體上公開曝光本人不履行承諾的失信行為。
(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因本人不履行承諾,違法經營食品,造成社會危害且后果嚴重,愿意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申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小餐飲經營者申請人承諾書
_____________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申請人已了解“申請人承諾制”責任,自愿選擇“申請人承諾制”審批模式,并對照《小餐飲經營條件自查清單》、《“申請人承諾制”責任自查清單》進行全面自查,結果符合相關要求,現就有關事宜鄭重承諾如下:
一、此次申請的______________事項中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證件均真實、合法、有效。若該事項需要現場檢查,所涉及需現場檢查的各項條件均符合要求,檢查中所提供的各種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并愿意隨時接受現場檢查。
二、若所提交的資料存在虛假、違法、無效的事實,或該事項所涉及需現場檢查的條件不符合要求,均屬違約行為。本申請人將對此惡意造假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同意接受以下處理:
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食品經營許可;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3年內不受理本申請人的該行政許可事項申請;
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在政務網站等媒體公示本申請人的失信行為,包括法人代表(負責人)對此次失信行為的情況;
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申請人列入黑名單和對申請人實施行政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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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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