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清遠市人才和公共就業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道北江二路20號勞動大廈首層、三層、四層。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拾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清遠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一)開展人才資質評價,參與對人才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對全市人才交流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接受個人和單位委托,組織科技成果、專利技術、項目等智力交流活動。
(二)承辦出國(境)人員政審,接受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委托,進行人才協議服務和人事檔案保管;辦理市直企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的人才招聘和流動調配手續。
(三)承擔高層次人才、歸國留學人員以及海外人才的服務工作;承辦全市人才交流業務等工作。
(四)參與擬訂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承擔全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人力資源市場、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建設及運行工作。
(五)指導全市就業失業服務工作,落實促進就業和創業扶持政策,建立面向各類群體的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和創業服務機制。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開展城鄉勞動力指導服務,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
(六)承擔全市人才公共信息網絡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市勞務合作和勞務扶貧工作,舉辦勞務招聘會。指導全市職業中介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外省駐清勞務辦事機構和外國人、臺港澳人員、中方雇員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工作。
(八)組織實施企業勞動用工及就業登記備案、企業用工調研、就業和失業動態監測等工作。承擔全市就業失業服務信息和人力資源市場網絡運行及信息數據的收集匯總統計、分析評估及發布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協助開展就業創業政策的宣傳推廣和就業創業資金申報審核,開展創業指導服務。協同有關部門指導與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就業。
(十)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任務,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加強黨對本單位的領導,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圍繞上級的決策部署,緊扣本單位的職責任務開展工作,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推動各項職責任務的完成。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領導班子進行學習培訓;(二)召開組織生活會,落實“三會一課”制度;(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和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一)本單位所在的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二)本單位黨組織依照有關規定探討并提請舉辦單位黨組會審議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權利:(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五)監督本單位運行;(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力。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義務:(一)指導本單位開展各項業務;(二)及時做好有關政策和文件的傳達;(三)負責做好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的統籌協調和督辦;(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債權債務處置工作;(五)對本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六)協助登記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本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七)督促本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八)監督本單位按照本章程運行;(九)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決策班子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決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四)工作人員管理;(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十一)落實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本單位決策機構班子成員由舉辦單位黨組批準,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為:(一)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行政負責人確定;(二)會議由行政負責人召集并主持;依據議題需要,可召開行政辦公擴大會議,由行政負責人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三)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行政決策班子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可召開;(四)會議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五)會議研究探討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八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清遠市人才和公共就業服務中心主任,由組織任命;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
根據《中共清遠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市人才和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清機編辦發〔2019〕240號)規定的主要職責,內設10個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本單位日常工作,承擔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實施;承擔行政事務、會務組織、文電、大事記、文書檔案、保密、接待、后勤、統籌政府采購、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工作;承擔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計劃及綜合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黨的組織建設、紀檢、監察、廉政建設、扶貧和工、青、婦等工作。
(二)綜合信息科
承擔綜合性報告、重要文稿、請示、工作總結編撰工作;承擔重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落實;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開展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體系建設,承擔信息數據收集儲備及供求信息統計發布;承擔全市就業和失業監測指導和審核統計分析工作。
(三)財務管理科
參與擬定全市就業創業經費和促進就業創業資金補助預算方案,配合主管部門督促檢查全市就業服務系統經費的落實;負責市直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財務監督和報表的統計;協助市財政部門開展有關就業創業專項經費的檢查考核工作;承擔本單位財務核算、固定資產核算工作,擬定財務計劃,承擔財務報表預決算、就業創業經費的編制和申報工作。
(四)人才交流科
落實省、市人才政策;承擔全市各類人才引進、培養工作;開展人才資質評價,受理人才素質測評;指導各縣(市、區)人才交流部門的人才交流業務工作;征集匯總全市各類人才需求信息;組織舉辦我市高層次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活動,組織科技成果、專利技術、項目合作等人才智力交流活動。
(五)高層次人才服務科
承擔歸國留學人員以及海外人才的服務工作;負責為我市高層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務;承辦高層次人才成果對接業務洽談、交流、論壇、智力幫扶等大型活動;負責構建高層次人才科研成果轉化和成果展示平臺,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組建高層次人才服務專區,開展高層次人才服務培訓相關活動;承辦博士、博士后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及管理工作。
(六)就業服務科
承擔全市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充分就業村(社區)的建設工作,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一體化進程;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建立并落實面向城鎮勞動力、其他各類城鎮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制度;承擔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指導工作,定點監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情況,完成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的目標考核任務;大力推進家政服務從業人員就業創業,全面推動家庭服務業提質擴容及品牌建設,推廣使用家庭服務業網絡平臺,積極推進線上線下家政服務超市建設;承擔市直就業登記、用工備案、務工人員就業服務、產業園區用工監測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就業失業登記和用工備案工作;組織企業用工需求調研及春運期間異地務工人員有序流動工作。
(七)創業指導科
貫徹落實就業創業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開展創業后續跟蹤服務;承擔創業扶持政策補貼發放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承擔創業孵化基地(含省市共建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建立具有特色的創業載體(基地);組織開展各類創業宣傳、創業項目推介等活動。
(八)人力資源市場科
承擔市人力資源市場日常工作,組織人力資源交流、勞務合作、舉辦各類招聘會和就業援助專項活動,開展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咨詢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建設和規范運行工作,承擔市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承擔再就業援助,核定公益性崗位補貼、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等工作;承擔本市勞動力入穗就業服務工作,開展與廣州市的勞務合作交流及轉移就業工作。
(九)流動人員服務管理科
承擔高校畢業生報到、實名制信息錄入、檔案接收轉遞工作;承擔流動人員檔案日常綜合管理,流動黨員的管理工作;辦理市直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流動手續;承辦出國(境)政審;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工作(含審核、招聘、辭職、退休、流轉、年終考核等),審核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專項經費;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專項人才庫人員信息的審核、歸檔等管理工作。
(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科
承擔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做好高校畢業生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培訓、指導、跟蹤和政策咨詢等服務;組織舉辦市內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會;承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認定的受理和審核工作;落實高校畢業生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受理審核和發放各項補貼;為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搭建平臺,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落實國家“三支一扶”政策,承擔“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招募、培訓、慰問、調研、服務期滿就業指導等管理服務工作,落實各項福利待遇。
議事規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與重大事項;
(三)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重大決策建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意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可根據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享有本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二)享受對本單位服務質量、服務水平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三)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如實提供辦理各項業務需要的相關材料;(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根據依法管理、協調一致、統籌各方、高效運行、規范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五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監管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擬定各項業務工作規劃,編制年度經費預算。
(二)根據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要求,結合下達的預算經費情況,有序落實業務工作。
(三)對本單位年度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及分析,進一步規范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更好發揮社會公益性。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本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的任務包括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有關。對捐贈、資助的使用方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資產管理辦法和捐贈、資助等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由本單位在廣東省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和 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三)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業務活動情況;(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8日經清遠市人才和公共就業服務中心行政決策班子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清遠市人才和公共就業服務中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