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依法推動退耕還林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編制申報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落實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林地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五)按分工承擔本區域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相關保護和開發利用的責任。
?(六)按管理權限負責有關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指導下,承擔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有關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貫徹落實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八)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發展。擬訂林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林業企業原材料基地建設、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游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森林防撲火、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組織、指導、建立和監督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本級林業國有資產和林業基金,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與合作,指導國有林場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指導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林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