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勞動者對市直屬和省、部隊所屬及其控股的駐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我局投訴,由我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依法審查受理和查處。
二、依據:
(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二)《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
(三)《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三、條件:
投訴人的投訴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立案:
(一)在勞動保障監察時效內;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我局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管轄范圍。
四、需提交資料:
(一)投訴登記表。按照規定格式要求填寫的《投訴登記表》;內容較多的,可同時附上書面投訴書。《投訴登記表》應有投訴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二)投訴人證明材料。全部投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提供原件核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注冊登記資料(確實不能提供的,經說明后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要提交推薦人簽章的推薦委托文書。
(三)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證據材料以證明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如證明勞動關系和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
五、程序:
(一)提交投訴文書。投訴人按規定提交填寫好的《投訴登記表》和有關資料。
(二)審查接收。投訴人填表符合要求,材料齊備的,按規定接收材料;資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投訴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不屬于我局管轄的,指引投訴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
(三)審查受理。依法審查投訴材料,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訴人。
(四)立案查處。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我局管轄的,及時立案,并進行調查處理。
六、時限:
案件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調查完成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改正指令(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七、其他事項:
(一)建議投訴人直接到我局窗口提交有關投訴資料。
(二)投訴人在投訴同時也進行舉報的,請分別填寫相應表格按照舉報案件處理程序提交。
(三)集體投訴的,請各投訴人分別填寫《投訴登記表》,提交投訴材料;投訴人推薦代表投訴并有委托書的,可由被推薦代表統一填寫投訴登記表和投訴資料。
八、辦事地址及咨詢、監督電話:
清遠市新城五號區33棟104室,郵政編碼:511518
咨詢電話:3370110,監督電話:337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