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范性文件,部署、指導、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并提出對策。
(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或直接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國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負責偵辦涉及全市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政、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清遠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五)依法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六)負責對保安服務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七)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縣(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九)負責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十)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防范、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監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級監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的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建設。
(十四)指導林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和督察工作,督辦和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指導全市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清遠市公安局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連江路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