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標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責任。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落實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排氣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六、指導并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超標準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建設;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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