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擬訂并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政策,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開展就業援助,促進充分就業。
(4)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推行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市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定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按權限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和規范管理。
(5)擬訂和監督落實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并監督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要情報告,負責社保基金監督舉報。
(6)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依法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并依法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負責企業年薪方案的備案及監督檢查。
(7)依法開展市本級工傷認定,縣級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和勞動能力鑒定日常工作。
(8)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審批,組織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
(9)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推薦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綜合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10)執行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11)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法,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負責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
(12)組織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工作。
(13)負責調解仲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依法開展勞動保障監察。
(14)承辦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