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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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
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五條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
(一)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二)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六)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七)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七條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第八條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第九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第十條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第十二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三條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第十五條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六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第十八條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第十九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二十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公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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