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神華國華清遠發電工程(2×100萬千瓦)建設項目(一期)用地經依法上報審批,其中涉及的共19.3936公頃集體土地,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現按《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規定,將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機關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2021年12月7日以粵府土審(授)〔2021〕70號文批復。
二、批準建設用地用途
依照規劃安排作為英德市城鎮建設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英德市沙口鎮冬瓜鋪村白石前與茶園背經濟合作社共有、冬瓜鋪村板前經濟合作社、冬瓜鋪村曾屋經濟合作社、冬瓜鋪村鄧三組經濟合作社、冬瓜鋪村鄧三組與鄧五組與曾屋經濟合作社共有、冬瓜鋪村鄧五組經濟合作社;沙口鎮清溪村鵝豚寨經濟合作社、鵝豚寨與新二與新圍與圍仔與廖塘經濟合作社共有、清溪村廖塘經濟合作社、清溪村廟背底經濟合作社、清溪村上圍經濟合作社、清溪村松子坳經濟合作社、清溪村新圍經濟合作社、清溪經濟聯合社;沙口鎮園山村老樓經濟合作社、園山村上李經濟合作社、園山村上李與下李經濟合作社共有、園山村灘石尾經濟合作社、園山村下李經濟合作社、園山村新樓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權屬單位范圍內(四至范圍詳見用地紅線圖)。
四、被征地單位地類和面積
英德市沙口鎮冬瓜鋪村白石前與茶園背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1586公頃,其中耕地0.1152公頃,其他農用地0.0434公頃;冬瓜鋪村板前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7918公頃,其中耕地0.7862公頃,其他農用地0.0056公頃;冬瓜鋪村曾屋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0168公頃,其中耕地0.0038公頃,其他農用地0.0006公頃,建設用地0.0124公頃;冬瓜鋪村鄧三組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1504公頃,其中耕地0.1485公頃,建設用地0.0019公頃;冬瓜鋪村鄧三組與鄧五組與曾屋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0857公頃,均為建設用地;冬瓜鋪村鄧五組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0378公頃,均為耕地。
沙口鎮清溪村鵝豚寨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1482公頃,其中耕地0.0668公頃,園地0.0554公頃,其他農用地0.0260公頃;清溪村鵝豚寨與新二與新圍與圍仔與廖塘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0579公頃,其中耕地0.0539公頃,其他農用地0.0040公頃;清溪村廖塘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1.1808公頃,其中耕地0.1802公頃,園地0.3061公頃,林地0.6771公頃,其他農用地0.0156公頃,建設用地0.0018公頃;清溪村廟背底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2857公頃,其中耕地0.2489公頃,園地0.0074公頃,林地0.0194公頃,其他農用地0.0099公頃,建設用地0.0001公頃;清溪村上圍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1.9667公頃,其中耕地1.1827公頃,園地0.2082公頃,林地0.4824公頃,其他農用地0.0919公頃,建設用地0.0015公頃;清溪村松子坳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2614公頃,其中耕地0.0158公頃,林地0.1788公頃,建設用地0.0668公頃;清溪村新圍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1988公頃,其中耕地0.1929公頃,其他農用地0.0059公頃;清溪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1276公頃,均為林地。
沙口鎮園山村老樓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3152公頃,其中耕地0.3022公頃,其他農用地0.0130公頃;園山村上李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1.9770公頃,其中耕地1.3941公頃,林地0.5128公頃,其他農用地0.0139公頃,未利用地0.0562公頃;園山村上李與下李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9.4831公頃,其中耕地0.1296公頃,林地8.8050公頃,其他農用地0.0199公頃,未利用地0.5286公頃;園山村灘石尾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1.8731公頃,其中耕地0.9114公頃,林地0.8054公頃,其他農用地0.0073公頃,建設用地0.1489公頃,未利用地0.0001公頃;園山村下李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0080公頃,其中耕地0.0076公頃,其他農用地0.0004公頃;園山村新樓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2690公頃,其中耕地0.2657公頃,其他農用地0.0033公頃。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標準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英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英德市征地拆遷補償辦法(2017年修訂調整)的通知》(英府〔2018〕18號)的補償標準執行。
六、被征用土地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征地集體。
(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土地調控工作的通知》(粵府〔2007〕6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等文件的規定,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168萬元/公頃。
(三)給被征地農民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養老補助和培訓就業等社會保障措施。
七、其他事項
《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布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列入補償范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期限為1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授)〔2021〕70號文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