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動人民群眾舉報毒品犯罪,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穩定,根據省公安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對舉報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的通知(粵公通字〔2010〕2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清遠市各級公安機關舉報本市范圍內毒品違法犯罪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胞、華僑)或外籍人士,均可獲得獎勵。
本辦法所指舉報人不包含在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及線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設立舉報受理機構,對外公布舉報方式和舉報電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下列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舉報:
(一)吸毒。
(二)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買賣、走私聯合國公約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詳見附件2)。
(四)非法販賣、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五)制毒工場、窩點。
(六)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第五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新吸毒人員,每查獲1名獎勵人民幣200元。
(二)舉報販賣、運輸、走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偵破案件并繳獲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量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1.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關規定折算,詳見附件1,下同),獎勵人民幣500元至1000元(含本數,下同)。
2.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不含50克,下同),獎勵人民幣1000元至2000元。
3.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克以上100克以下,獎勵人民幣2000元至3000元。
4.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獎勵人民幣3000元至8000元。
5.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獎勵人民幣8000元至2萬元。
6.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獎勵人民幣2萬至5萬元。
7.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人民幣5萬至8萬元。
8.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千克以上,獎勵人民幣8萬元至15萬元。
(三)舉報非法買賣、走私聯合國公約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偵破案件并繳獲易制毒化學品的,每繳獲1千克獎勵人民幣200元至500元,其中繳獲麻黃素類,每繳獲1千克獎勵人民幣300元至2000元。
(四)舉報非法販賣、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每案最高獎勵人民幣20000元。
(五)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每案最高獎勵人民幣20000元。
(六)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查獲制造毒品工場、窩點,繳獲毒品的,視舉報人和舉報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繳獲的毒品數量,獎勵人民幣5千元至15萬元,具體如下:
1.繳獲毒品1千克以下的,最高獎勵人民幣4萬元。
2.繳獲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最高獎勵人民幣10萬元。
3.繳獲毒品10千克以上的,最高獎勵人民幣15萬元。
破案時如果只查獲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沒有查獲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根據制毒規模和原料數量等情況酌情獎勵人民幣3千元至2萬元。
(七)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偵破下列涉毒案件,視舉報人和舉報信息所起的作用,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如下:
1.查獲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2.查獲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
3.查獲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服務場所(包括歌舞廳、迪廳、夜總會、酒吧、桑拿按摩場所以及賓館、旅店、出租屋、網吧)或者私人會所等場所內存在嚴重吸販毒活動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至1萬元。
第六條 安檢、旅檢、貨檢、郵檢及物流業從業人員在查驗工作中主動發現毒品犯罪線索,并幫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繳獲毒品的數量,參照上述標準予以獎勵。
第七條 公安機關破獲列為市級毒品目標案件的,視批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數以及繳獲毒品的數量,給予人民幣3000元至5萬元獎勵。
第八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犯罪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直接向市公安局舉報的毒品犯罪線索破案后,或市縣聯合偵辦的案件,由破案單位申請,經市公安局主管業務部門審核后,報市公安局審批發放獎勵金,縣級公安機關不再重復獎勵。舉報人直接向省公安廳舉報的毒品犯罪線索,經省公安廳或市公安局主管業務部門轉辦破案后,由破案單位經市公安局主管業務部門審核后報省公安廳申請獎勵金,市公安局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羈押人員主動投案自首的。5.負有追究違法犯罪職責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舉報毒品犯罪活動的。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案件偵破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清遠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詳見附件3),提出獎勵意見, 按照程序審批后,核發給舉報人。
第十二條 獎勵金審批通過后,市局主管業務部門或查破地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前來并填寫《清遠市群眾舉報毒品犯罪獎勵金簽收單》(詳見附件6)領取。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寫出委托書委托他人代領,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開戶銀行賬號,由公安機關將獎金劃入指定賬號。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3個月內領取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清遠市公安局每年設獎勵經費100萬元,年度獎勵經費未使用完時,可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指定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專款專用。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沒有核實查處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金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獲取獎勵,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