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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時間:2015-07-01 11:18:15 來源:清遠市人民政府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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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的部署,以及《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意見》(清發〔2014〕11號)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的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有力促進農業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和部署,以及《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意見》,堅定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逐步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目標。到2020年,全市城鎮化水平和質量穩步提升: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以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明顯縮小。

二、基本原則

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類城鎮之間人口結構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全面布局,著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保障就業,全力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的原則。

三、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一)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廣東省居民戶口,實現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真實反映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二)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住房、民政、社會保障、土地及人口統計等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各項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四、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放開直系親屬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全面放開,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

  (二)放寬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入戶條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區(清城區行政區域和清新區的太和鎮)、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并就業的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可在我市各地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隨時遷移到實際居住地。

(三)全面放開我市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政策。在除中心城區(清城區行政區域和清新區的太和鎮)以外的我市地級市區、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個人不能解決入戶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

(四)有序放開中心城區(清城區行政區域和清新區的太和鎮)落戶政策。本市戶籍人口在中心城區(清城區行政區域和清新區的太和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市外戶籍人口在中心城區(清城區行政區域和清新區的太和鎮)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用人單位或個人不能解決入戶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

(五)放寬購房和自建房入戶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區(清城區行政區域和清新區的太和鎮)、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購買合法的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廠房、商鋪、倉庫或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產),憑《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房產管理部門認證),房產所有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嚴格控制城鎮戶口遷移到農村落戶政策

(一)夫妻投靠從城鎮遷往農村的,城鎮方須無合法穩定就業;申請人需征得遷入地所在自然村的三分之二戶以上村民代表簽名同意及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二)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未婚子女可投靠居住在農村的父母,須父(母)做戶主或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人需征得遷入地所在自然村的三分之二戶以上村民代表簽名同意及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三)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可將城鎮戶口遷移到農村。申請人需征得遷入地所在自然村的三分之二戶以上村民代表簽名同意及村民小組和村委會的意見。

(四)從農村遷往學校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大專以上)、村委會證明等材料辦理落戶。

六、完善居住證制度

(一)建立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階梯式享受基本醫療衛生、基本公共教育、中等職業教育資助、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以及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對參加積分達到入戶條件而沒有入戶意愿的流動人口,同樣可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同時,居住證持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二)拓展居住證應用功能。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應用功能。

七、加快建設人口基礎信息庫

(一)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平臺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建設和完善實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基礎信息庫。依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整合各有關部門的人口信息資源,建立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二)加強人口信息管理和分析運用。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實有人口動態采集更新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提升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率、準確率。實時掌握人口變化情況,加強人口數據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各地要迅速成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1名班子成員總抓,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農業、法制等部門積極參與,統籌領導和協調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確保改革工作經費落實到位,加強考核督查和行政問責,實施成效納入各地科學發展評價指標體系。

(二)積極做好宣傳引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中央和省的有關精神,合理引導群眾預期。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強調人口的發展規劃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相適應,合理有序推進。

(三)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統一部署,統籌規劃,扎實推進,要進一步加強對新政策的指導和監督,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充分考慮新舊政策的差別,把握好過渡期,防止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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