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強化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執法,查辦了一批校園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等方面的違法案件,切實守護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底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力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英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英德市浛洸鎮某托管中心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4月11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英德市浛洸鎮某托管中心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9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到英德市浛洸鎮某托管中心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中心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工作人員熊某某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違法行為。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二、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某幼兒園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案
2024年2月23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某幼兒園改正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3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某幼兒園開展春季學期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采購部分食品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證明,無法提供相關食品的來源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三、陽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陽山縣某實驗學校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案
2024年4月2日,陽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陽山縣某實驗學校改正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4日,陽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陽山縣某實驗學校進行食品安全檢查,發現該學校現場無法提供采購腸粉的資料。經查明,該學校于2022年08月12日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其于2024年2月28日采購腸粉時,未按照要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作記錄,故無法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陽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四、清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清新區太平鎮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1月8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清新區太平鎮某幼兒園改正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7號,清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清新區太平鎮某幼兒園食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其食堂儲物間內存放有超過保質期的腐竹一袋。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從清城區某鮮面店購進了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7日,保質期為1個月的腐竹一袋共5kg。在保質期內,當事人使用2.68kg上述腐竹用于制作教職工飯菜,剩余2.32kg存放在儲物間。當事人未嚴格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直至2023年10月27日,已超過保質期的2.32kg腐竹仍存放于其食堂儲物間。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違法行為。清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五、英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英德市某煤氣供應公司煤氣貯存站充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規定涂敷信息的氣瓶案
2024年2月2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英德市某煤氣供應公司煤氣貯存站改正充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規定涂敷信息的氣瓶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8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英德市某煤氣供應公司煤氣貯存站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1個已充裝好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警示標簽僅印有“液化石油氣注意事項:防止碰撞、火燒、曝曬、泄露、不可傾斜使用”內容,不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標識涂敷技術規范》(DB44/T 2108-2018)中6.3“氣瓶警示標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鋼瓶保持直立防止;2)鋼瓶應遠離高溫、明火、電器及插座;3)保持鋼瓶存放在通風良好的環境;4)使用結束后應關閉鋼瓶閥門;5)不得將充氣氣瓶置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靠近熱源和明火的場所使用或儲存;6)充裝介質名稱和分子式:液化石油氣(丙烷C3H8+丁烷C4H10)。”要求,遂依法立案調查并依法對上述液化石油氣鋼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明,當事人未嚴格執行充裝前檢查措施,于2023年11月8日對上述僅涂敷了“液化石油氣注意事項:防止碰撞、火燒、曝曬、泄漏、不可傾斜使用”、“謹記關閥”、“易燃”、“易燃氣體”警示內容的1個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未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充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規定涂敷信息的氣瓶的違法行為。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氣瓶充裝單位違法充裝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六、清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清遠某燃氣有限公司充裝超期未檢驗氣瓶案
2024年3月15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清遠某燃氣有限公司改正充裝超期未檢驗氣瓶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8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該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移交涉嫌充裝過期氣瓶線索,依法對清遠某燃氣有限公司實施執法檢查,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立即停止非法充裝并整改消除隱患,并對其涉嫌充裝超期未檢驗氣瓶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明,2023年12月26日,當事人未嚴格執行充裝前檢查措施,對一只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未經檢驗和安全評估合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了13.3公斤液化石油氣,擬放置于其公司門市部以120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充裝超期未檢驗氣瓶的違法行為。清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氣瓶充裝單位違法充裝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