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查辦了一批與中小學學生和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關的無底線營銷食品等方面的違法案件,切實維護校園食品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力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連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連州市某托兒服務有限公司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連州市某托兒服務有限公司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10000元。
2023年9月7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連州市某托兒服務有限公司廚房調味料陳列架上擺放有1瓶已經開封使用的海天白米醋(凈含量:450ml,生產日期:20210710,保質期:24個月)和1瓶已經開封使用的廚邦美味鮮醬油(凈含量:1.68L,生產日期:20220209,保質期:18個月)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案發時,未嚴格執行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并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制度,在飯堂內使用超過保質期的海天白米醋和廚邦美味鮮醬油制作食品供師生食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連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生產經營。餐飲服務提供者不負責任,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易造成食用者食用后產生損害后果。市場監管部門對本案的查辦,對督促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落實執行原料控制等制度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起到很好的促動作用。
二、佛岡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媽某菜(清遠佛岡)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8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媽某菜(清遠佛岡)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3年9月14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案件核查線索,依法對媽某菜(清遠佛岡)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食品專項執法檢查,發現其配送至學校的2500個豆沙包標注了虛假的生產日期,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生產商清遠市清城區某面包加工廠訂購2500個豆沙包,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下,將標注生產日期為2022年9月13日的2500個豆沙包分別配送至佛岡縣兩中學供學生食用,后查實上述豆沙包真正生產日期為2023年9月13日且經抽樣檢驗結果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佛岡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嚴重侵害,易導致消費者誤判食品的保質期限,甚至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經營企業尤其是校園食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本案的查辦,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嚴守校園食品安全底線的決心,從配送源頭強化監管,督促校園食品配送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起到警醒作用。
三、連南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南瑤族自治縣寨崗鎮某學校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連南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連南瑤族自治縣寨崗鎮某學校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023年10月16日,連南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轄區內某學校飯堂購進的油麥菜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從陽山縣某食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連州分公司以4.8元/斤的價格購進25斤油麥菜,用于煮成素菜成品供學校師生就餐食用。該批次油麥菜經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監督檢驗,其中氧樂果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連南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辦,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守校園食品安全底線,督促學校全面落實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同守護好校園學子“舌尖上的安全”。
四、清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清城區新城某餐飲店生產經營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4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清城區新城某餐飲店在生產經營的腸粉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1月4日,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新城某餐飲店進行食品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店廚房操作臺擺放有1包已開封的硼砂,當事人現場也承認其在“米漿”制作中添加該硼砂從而制售腸粉,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使制售出來的腸粉更具爽口有彈性,從藥店購進硼砂產品,在其制作的腸粉米漿添加后制成腸粉進行銷售,該店位于某學校旁,部分消費群體為該校中小學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2008年原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名單中,“硼砂硼酸”被明確列入非食用物質名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硼砂屬于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消費者尤其是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食用違法犯罪經營者生產經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對人體易產生一定的毒副作用,影響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本案的查辦,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嚴守食品安全底線,嚴打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堅決態度,有力震懾了違法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