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重陽節
尊老孝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作為子女要自覺履行贍養義務
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今天普法君帶你了解
民法典如何保障老年人權益
子女長大離開父母去外地打拼,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需要贍養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嗎?
普法君提醒
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幼年時無力撫養小明,年老時還可以要求小明贍養嗎?
普法君提醒
雖然法律規定了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權利義務,但并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最美不過夕陽紅,張大爺在老伴去世后,孤獨寂寞,想再婚,子女不同意,該怎么辦?
普法君提醒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包括離婚和再婚的自主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王女士夫婦收養一個孩子亮亮,后來亮亮想回到親生父母身邊,雙方解除了收養關系,之后王女士夫婦年老生病缺乏生活來源,可以要求亮亮贍養自己嗎?
普法君提醒
養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受影響,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存在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一場車禍奪去了李大爺兒子兒媳的生命,李大爺老兩口沒有生活來源,以后該怎么生活?可以要求已經成年的孫子贍養自己嗎?
普法君提醒
扶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贍養人首先是老年人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情況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俗話說“長兄如父”,王大爺父母去世早,王大爺作為家中老大,含辛茹苦把弟弟妹妹拉扯大,一直未婚,在自己年老時可以要求弟弟妹妹照顧嗎?
普法君提醒
王大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可以要求自己扶養長大的弟弟妹妹扶養,不僅是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兒子去世了,兒媳要把孫子送給別人撫養,爺爺奶奶可以要求撫養孫子嗎?
普法君提醒
爺爺奶奶不僅可以撫養孫子,而且有優先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什么時候都可以起訴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嗎?
普法君提醒
老年人在子女應支付而不支付贍養費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請求支付贍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使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老年人因年老生病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誰可以擔任監護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普法君提醒
對于因年老生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法律規定可以由監護人代理老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老年人監護人的范圍包括以下四種: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親屬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上述四類監護人按照順序擔任,必須具有監護能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老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時,該怎么辦?
普法君提醒
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狀況,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內容源自海淀檢察院
重陽節之際
讓我們向長輩們道一聲:
節日快樂!